津政发〔2019〕21号
JSDR-2019-00006
为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自2019年10月1日起,津市市城北区域内禁止黄标车通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处罚办法:经环保局检测人员携带便携式检测设备,在设定区域对过往车辆排放气体进行测试,不达标车辆依据法律予以整改并罚款。
三、禁行区域:津市市城北区域。
本通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