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津市市人民政府关于黄标车区域禁行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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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发〔2019〕21号

JSDR-2019-00006 

 

为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自2019101日起,津市市城北区域内禁止黄标车通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处罚办法:经环保局检测人员携带便携式检测设备,在设定区域对过往车辆排放气体进行测试,不标车辆依据法律予以整改并罚款。

三、禁行区域:津市市城北区域。

本通告自201910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1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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