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及新增禁养区退养工 作 方 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中我市禁养区应划未划问题及新增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退养问题,促进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内容
(一)实施步骤
1.前期准备阶段(2019年7月底前)。聘请专业公司,实地测绘制图,摸清底子,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通过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和常德市农业农村局技术审核后,出台禁养区调整文件。同时由各镇层层发动,上门入户,深入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争取养殖场(户)主动配合,签订养殖场(户)拆除退养协议。
2.集中推进阶段(2019年8月底前)。引导养殖场(户)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退养,把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3.强制拆除阶段(2019年9月1日-9月15日)。对逾期拒不拆除退养的养殖场(户),启动联合执法程序,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凡强制拆除的一律不予补偿。
4.考核验收阶段(2019年9月15日-9月30日)。阶段性工作完成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和属地镇政府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镇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到位,坚决防止退养反弹。同时,由相关单位按要求收集整理退养相关资料,建立台账,实行长效管理机制,确保退养工作成果。
(二)职责分工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整改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退养补偿资金和退养工作经费,确保退出养殖补偿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参与检查验收。
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负责畜禽养殖禁养区的调整,新增禁养区畜禽养殖情况的调查摸底,参与检查验收。
市环保局:负责查处畜禽养殖环境违法行为,参与检查验收。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退出及后续监管。
二、退养标准和补偿标准
(一)退养标准
退养标准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洞庭湖区养殖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16〕55号),常年存栏生猪≥50头或栏舍面积≥100㎡以及其他种类畜禽相当规模的养殖场(户)。退养要求是栏舍或养殖设施(功能性拆除)完全拆除,生产配套设备、设施全部清理,场地无残留垃圾及污染物。
(二)补偿标准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洞庭湖区养殖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16〕5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补偿标准。
1.一类畜禽养殖场(户):
条件设施 | 补偿标准 | |
单独的养殖院落,栏舍为砖混结构,场坪硬化,有一定的绿化设施,有母猪限围栏,有仔猪保温室,有干湿分离和沼气池等环保设施,有水空调等恒温设施,有配药室或防疫室,有饲料加工设施和饲料仓库等。 | 全拆 | 功能性拆除 |
300元+25% (附设面积)/m2 | 150元/m2 |
2.二类畜禽养殖场(户):
条件设施 | 补偿标准 | |
单独的养殖院落,栏舍为砖混结构,场坪硬化,有一定的绿化设施,有沼气池,饲料仓库等。 | 全拆 | 功能性拆除 |
240元+25% (附设面积)/m2 | 140元/m2 |
3.三类畜禽养殖场(户):
条件设施 | 补偿标准 | |
栏舍简陋,利用偏房、棚屋等,达不到一类和二类养殖场设施标准的其他养殖场。 | 全拆 | 功能性拆除 |
200元+25% (附设面积)/m2 | 130元/m2 |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成立市退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徐兴勇任组长,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及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及各镇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全面领导畜禽退养工作。
(二)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各镇要严格把关政策,规范工作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各个环节工作。要加强对养殖户的转产引导、帮扶,确保禁养工作平稳推进,维护社会稳定。
(三)落实责任,长效监管。各镇要建立禁养区反弹第一时间巡查发现、第一时间管理制止、第一时间联合查处等工作机制,落实长效管理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分局等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职,强化服务,密切配合,确保长效监管工作落到实处,严防反弹。
附件:1.津市市新增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退养名单
2.津市市畜禽养殖场退养补贴资金申报审批表
3.津市市畜禽养殖场拆除协议书
4.禁养协议书
附件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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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新增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退养名单 | ||||||||
序号 | 养殖户姓名 | 联系电话 | 养殖场所在地 | 所涉禁养区 | 畜种 | 年出栏数 (头) | 栏舍面积 (㎡) | 备注 |
1 | 唐明建 | 17700702745 | 新洲镇万寿宫社区 | 嘉山省级风景名胜区 | 肉羊 | 50 | 19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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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周功 | 18942590591 | 新洲镇万寿宫社区 | 嘉山省级风景名胜区 | 生猪 | 150 | 5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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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龚道宏 | 18975634593 | 新洲镇万寿宫社区 | 嘉山省级风景名胜区 | 肉牛 | 20 | 60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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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唐业富 | 17363642533 | 新洲镇孟姜女社区 | 嘉山省级风景名胜区 | 生猪 | 70 | 17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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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罗双红 | 13974237245 | 新洲镇嘉山社区 | 嘉山省级风景名胜区 | 生猪 | 100 | 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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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毛先连 | 13657369885 | 新洲镇嘉山社区 | 嘉山省级风景名胜区 | 生猪 | 104 | 17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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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雷存友 | 17742565601 | 新洲镇嘉山社区 | 嘉山省级风景名胜区 | 生猪 | 100 | 3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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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徐朝辉 | 18973611518 | 新洲镇嘉山社区 | 嘉山省级风景名胜区 | 生猪 | 70 | 16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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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易汉初 | 13245031925 | 毛里湖箭楼村 | 七星小学自来水厂(1㎞范围内) | 生猪 | 100 | 21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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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杨永福 | 15200629212 | 白衣镇建国村 | 西毛里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生猪 | 30 | 11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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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朱泽鸿 | 13316085903 | 药山镇临东村 | 嘉山国家级森林公园(药山景区) | 生猪 | 空栏 | 48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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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2:
津市市畜禽养殖场退养补贴资金申报审批表
养殖场(户) 姓 名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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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址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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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类型 |
| 2019年 存栏量 |
| 2018年 出栏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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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场时间 |
| 栏舍 性质 |
| 栏舍结构 |
| 栏舍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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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时间 |
| 拆除 形式 |
| 申请补贴标准(元/m2) |
| 申请补贴总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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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站长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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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负责人(签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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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养殖场负责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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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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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补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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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补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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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补金额 | |||||||||
畜牧负责人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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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附件2-3
津市市畜禽养殖场拆除协议书
甲方: 镇(街道)人民政府
乙方: (身份证号):
镇(街道) 村(居) 组
为切实抓好全市养殖环境整治工作,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拆除范围:单独整栋栏舍、用住房和杂屋改建的栏舍、养殖设备、养殖设施。
二、拆除施工由乙方自行组织实施,拆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在拆除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己负责,与甲方无关,甲方也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乙方在拆除栏舍期间,因施工不当给周边或其他房屋及公共设施造成损伤,由乙方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四、拆除时间:乙方承诺在 年 月 日以前自行拆除养殖场及养殖设备设施,在拆除前自行处理好场内能繁母猪、育肥猪(不在禁养区范围内)。
五、补偿标准
1.一类畜禽养殖场。有单独的养殖院落,栏舍为砖混结构,场坪硬化,有一定的绿化设施,有母猪限围栏,有仔猪保温室,有干湿分离和沼气池等环保设施,有水空调等恒温设施,有配药室或防疫室,有饲料加工设施和饲料仓库等。实施全拆的按照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并可上浮25%;实施功能性拆除的按照15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2.二类畜禽养殖场。有单独的养殖院落,栏舍为砖混结构,场坪硬化,有一定的绿化设施,有沼气池,饲料仓库等。实施全拆的按照24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并可上浮25%;实施功能性拆除的按照14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3.三类畜禽养殖场。栏舍简陋,利用偏房、棚屋等,达不到一类和二类养殖场设施标准的其他养殖场。实施全拆的按照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并可上浮25%;实施功能性拆除的按照13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六、补偿款支付
1.乙方完成拆除后,随即向甲方报告,甲方立即向市退养办申报验收。
2.经市退养办补偿评估组实地验收合格后,市财政局在当季度末直接将补偿资金打到乙方银行账户上。
七、相关事宜
1.在 年 月 日以前,乙方未自动拆除养殖栏舍、养殖设施和养殖设备,甲方将申请市人民政府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实施强制拆除,并且不给予任何补偿。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承诺以后不再在市内规定的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否则,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市退养办一份。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4:
禁养协议书
甲方: 镇(街道)人民政府
乙方: (身份证号):
镇(街道) 村(居) 组
为切实抓好全市养殖环境整治工作,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承诺事项
1.属单独整栋的养殖栏舍全部拆除后,承诺以后不在市内规定的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
2.属住房改建的养殖栏舍和杂屋从事养殖的,在拆除养殖设备和养殖设施后,承诺以后不再在市内规定的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
3.属单独整栋空栏户(指以前从事过养殖而近几年未从事养殖的)在养殖栏舍全部拆除后,承诺以后不再在市内规定的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
4.属杂屋养殖的空栏户,在拆除养殖设备和养殖设施后,承诺以后不再在市内规定的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
5.养殖栏舍或功能拆除后的养殖场、场所,承诺以后不重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功能,也不借让、出租、出售从事畜禽养殖。
二、违约责任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如违反本协议继续在市内规定的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甲方将申请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养殖场及设备设施予以强制拆除,不予任何补偿,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市退养办一份,甲乙双方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