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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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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DR-2019-00002



津政发〔2019〕2号

津市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津市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津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津市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5日

 

 

津市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培育和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规范我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主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填补国内空白或可替代进口的技术或科技成果进入中试到产业化前期,经过短期培育能实现产业化,并可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支持高新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科技工信局是专项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管部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诚实申请、择优支持、注重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管理组织

第五条  市科技工信局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初步审查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料;

2.审查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3.联合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计划及资金预算;

4.对专项资金的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安排;

2.参与审查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3.审定专项资金预算,会同市科技工信局下达项目计划及资金预算,并按时拨付经费;

4.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成立津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工业副市长为副组长,高新区、科技工信局、财政局、审计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市科技工信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工信局,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曰常管理工作,受理、审查、论证成果专项资金申请,一事一议,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在集中评审时,由办公室按产业领域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专家评审工作。

第三章  资金来源、用途、支持方向与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每年从市财政科技经费中安排2000万元,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对象是生物医药、装备制造、健康食品和盐化工等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成果。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津市市境内注册,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发展政策,有利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

3.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符合政策导向,技术水平先进,可填补国内空白或替代进口的高端行业产品,并在实施后可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4.拥有不低于申请专项资金的自有资金,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其中,对于医疗器械、药品类项目,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5.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前景良好,无环境污染、工艺安全性高、产业带动性强,有望形成较大规模的新兴产业。

6.专项资金不支持已经成熟配套,并规模化应用的转化项目。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釆取财政投资固定资产方式支持,项目实施期一般两年,两年之内不计利息(医疗器械、药品类项目五年内不计息),期满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原值回购相关固定资产。

第四章  项目申请、审批与验收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专项资金,须提交以下材料:

1.《津市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申请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材料(如鉴定证书、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技术权益证明,生产许可证、销售合同等)以及企业有关资质证书。

5.其它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四条  办公室接受专项资金的申请后,应按照专项资金申报条件严格审查把关,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资格、项目的先进性、真实性及转化可行性等进行审查,审查完毕后组织评审委员会专家予以评估,评审专家应根据评审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按照独立、审慎、公允的原则,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评估,提出有针对性的评估意见。根据评估结果,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第十五条  市科技工信局与市财政局将审定通过后的专项资金项目,联合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拨付和财政商定)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合同到期日三个月前,办公室启动对专项资金回收等相关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应该全力配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承担专项资金的单位应自觉接受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办公室报送相关资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办公室会同财政、审计部门等对承担专项资金的单位资金使用情况、合同进度及项目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人员在受理、评审、管理活动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而造成专项资金流失或其他损失的,由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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