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财政局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一、单位职能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涉林法规,宣传保护森林资源的政策,组织和发动辖区群众共同保护森林,促进群防群治,推动林区治安综合治理,确保林区治安的稳定;
2、依法打击本辖区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刑事犯罪,受委托查处本辖区涉林行政案件,为我市经济建设的发展保驾护航;
3、按照市委、市政府、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和林业部门的指示,维护辖区涉林治安秩序;分析、研究掌握辖区涉林治安动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汇报辖区山情、林情、社情,为市委、政府决策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
4、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5、承办市委、市政府、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和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及防火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情况
根据编委核定,我单位内设科室2个,所属事业单位0个,全部纳入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
内设科室室分别是法制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和刑侦治安大队。
无所属事业单位
三、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按综合预算的原则,市森林公安局2018年所有收入、支出及专项资金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为经费拨款、常规性追加补助、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补助等。支出既包括保障单位基本运行的经费,也包括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政府债务管理、部门预决算公开经费等专项资金;主要涉及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
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支出。
市森林公安局2018年收支总预算99.49万元。
(一)收入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99.49万元,其中,经费拨款71.49万元,上级补助28万元。收入较去年减少26.97万元,主要是上级补助减少26.97万元。
(二)支出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99.4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58.93万元,公共安全支出28.01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7.53 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1.84万元,住房保障3.18万元。支出较去年减少26.97万元,主要是商品和服务支出减少26.97万元。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71.49万元,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一)基本支出:2018年基本支出年初预算数为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二)项目支出:2018年无项目支出。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
2018年局机关运行经费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为 4.8万元,比2017年预算减少0.2万元,下降4%。
2、“三公”经费预算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5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3万元),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较2017年减少0.2万元,主要是厉行节约,进一步压缩三公经费。
3、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总额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3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5万元。
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17年12月31日,市森林公安局共有车辆1台。
5.绩效目标设置情况。市财政局2018年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含项目支出)实现全覆盖,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拨款71.49万元。
五、名词解释
1.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2.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3.“三公”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市直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以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