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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度》

2018-10-29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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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制度。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度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立项书(或资金文件)、项目实施责任书(或实施合同书)、项目验收报告书等,提出用款计划并提供报账凭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财政部门核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实行报账制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纳入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老区发展资金及其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等。

第四条  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施报账的过程中,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职责:

市财政部门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管,定期和不定期的开展监督检查、绩效汇总。

市扶贫、发改、农业、民政、水务、林业等部门是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部门的职责分工情况、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主管部门自评结果报财政部门,作为财政预算绩效考核依据和资金分配依据。

各扶贫主管部门要履行职责,主要负责扶贫资金的具体报账审核工作,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所有收支核算到具体项目,并加强对各类扶贫资金项目的监管。

镇(街)是扶贫项目实施责任主体,主要负责指导、监督贫困村、贫困户选择和实施扶贫开发项目,所有扶贫开发项目按上级相关要求在镇(街)、村(居)公开公示,严格项目验收;加强各类扶贫资金事前、事中、事后检查、监管,确保扶贫资金真正用于脱贫攻坚工作。

 

第二章  报账程序

第五条  各扶贫主管部门在收到报账资料后,要认真、过细、从严审核。若报账依据充分、手续齐全,应及时拨付相关资金。

扶贫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应与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或合同书)。项目实施责任书(或合同书)应明确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工程量、投入总额、补助金额、完工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  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工程进度提出验收和报账申请,填写“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合法的原始凭证,经镇(街)财政所、镇(街)扶贫办等部门审核验收后,报镇(街)长(主任)审批。上报到扶贫主管部门,原则上做到完工一批,验收一批,报账一批。

第七条  扶贫项目实施中大宗物资、材料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同时,必须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八条  扶贫项目实施中基础设施建设部分属于招投标管理范围的(农户自建或联办项目除外),应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同时落实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超过20万的项目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未出现质量问题,由项目实施单位提请,经扶贫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单位审核后,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财政部门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置。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拨付:

市财政在收到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指标文后3日内将资金指标文通知到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各扶贫主管部门在收到通知后20日内按相关规定形成资金分配计划(细化方案)并报市财政;市财政在收到资金分配计划(细化方案)后7日内将资金下拨至各主管部门(扶贫主管部门确需拨付乡镇的由扶贫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函告市财政,由扶贫主管部门全程跟踪负责组织镇街实施。)。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扶贫项目预算评审,自收到完整评审资料之日起10日内出具评审结论,结算评审按财政投资评审时效管理相关文件要求优先办理;政府采购办对扶贫项目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手续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

扶贫资金支付,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即通过“扶贫主管部门零余额账户”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账户;所支付的项目内容,必须在对应的项目资金指标内办理,不得挪用指标、随意改变和扩大支出范围。涉及补贴到户、到人的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通过财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发放。

第十条  对以下情况,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项目支出超预算(计划)或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

(三)不按要求提供合法有效报账资料和原始凭证的;

(四)镇(街)未出具扶贫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的;

(五)违反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七)其它不符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的。

第三章  凭证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报账时,项目实施单位需提供以下凭据: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申请审批表;

(二)项目实施合同书;

(三)项目公告公示文件(或照片);

(四)合法的税务发票;

(五)财政预算、决(结)算评审报告;

(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

(七)政府采购、招投标合同或协议书(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设备、材料、种苗、肥料等要有供货方合同);

(八)财政扶贫项目建设前后对比照片;

(九)其他有关合法凭证(如身份证、银行卡等)。

第十二条  各扶贫主管部门对镇(街)审核报账原始凭证及时拨付,镇(街)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各扶贫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上报项目实施报账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度。市财政要建立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台账,市扶贫办要建立专项扶贫项目台账。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财政、市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将相关信息列入“互联网十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情况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市监察、审计以及上级有关部门专项检查,发现违纪违规问题要及时制止并报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市财政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报账情况,会同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及时将项目、资金录入“全国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准确反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报账过程工作中违规违纪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市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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