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津市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2017-11-09 10:05
字号:【

津市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民宗委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21)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省、市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

本办法所指财政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含置换债券资金)以及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金规模与脱贫攻坚任务相匹配。

第四条  中央、省、市级财政扶贫资金除有明确规定使用项目外,主要投向贫困村和贫困户。

第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分配由市扶贫移民开发局商市财政局提出分配意见,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六条  市财政局按市扶贫领导小组审定的资金分配方案直接拨付到扶贫移民专户,实行县级报账制,各乡镇要按照中央、省、市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脱贫攻坚工作实际,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目标,严格执行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一)产业脱贫。支持开展特色种养业扶贫、光伏扶贫、乡村旅游扶贫、商贸流通扶贫、电商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

(二)就业脱贫。支持扶贫对象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对扶贫对象进行“工学一体”就业就学补助、劳务信息服务,实施“雨露计划”等。

(三)生态保护脱贫。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修复,防灾减灾避灾,传统村落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

(四)教育扶贫。落实教育资助政策,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农村科技扶贫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五)社保兜底脱贫。支持扶贫线和低保线“两线合一”, 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贫困户危房改造等。

(六)健康脱贫。支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对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财政补贴等。

(七)基础设施建设扶贫。支持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水利建设扶贫工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和农村信息化建设。

(八)金融扶贫。支持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扶贫小额贷款保险补助,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培育,设立扶贫融资担保机构或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

(九)社会扶贫。支持“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定点帮扶,扶贫社会众筹网络平台建设等。

第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服务大厅、镇(村)文化室、活动室等。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六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八条  各乡镇要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

第九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市扶贫移民开发局要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库,并报财政部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乡镇分年度实施项目库中项目,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由市扶贫移民局审核后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条  财政扶贫资金拨付使用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范围的,由项目实施主体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执行。涉及农民个人的补贴资金,通过财政涉农补贴 “一卡通”系统打卡发放。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扶贫移民开发局建立健全规范的扶贫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制度体系,主动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对扶贫项目资金实行全程动态管理。

市扶贫移民开发局负责根据扶贫资金预算,商财政部门同意制定资金分配使用具体方案,指导监督扶贫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绩效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市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制定资金筹措方案,落实本级财政专项扶贫投入,严格财政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 市扶贫移民开发局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提交财政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财政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项目和资金额度要及时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个人补贴类资金,实行乡村两级公开;对工程项目类资金,实行市、乡,村三级公开。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到村、到户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实施方案并报市扶贫移民开发局、财政局批准后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市扶贫移民开发局牵头组织市直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行业站所和贫困村、贫困户代表进行初步验收,在合格的基础上向扶贫移民局上报申请验收报告,附工程验收记录、具体建设内容等。市扶贫移民局组织相关部门对乡镇验收结果进行核定。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为一年,项目要按期建成,建设质量要达到规定标准。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地点、规模、标准和内容。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需以正式文件向市扶贫移民开发局、财政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市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备案。超过一年未实施的项目资金,由市扶贫移民开发局和财政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收回。

第十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与扶贫资金安排相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各镇、部门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财政检查、审计结果等,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