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函〔2017〕8 号
津 市 市 财 政 局
关于下达2017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计划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执行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号关于预算绩效管理的各项规定,现将2016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绩效评价范围
1、各预算单位2016年度市本级50万元、上级10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都要开展绩效自评。 2017年度市本级50万元、上级10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都要进行绩效目标申报。
2、经研究,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等5个项目列为2017年重点绩效评价项目;畜牧局等3家单位列为2017年部门整体绩效评价部门。(见附表1、附表2)
二、绩效评价内容
绩效评价的内容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以预算单位为主体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和部门自评; 二是以财政部门为主体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财政重点评价和财政再评价)。绩效目标申报是指2017年度预算已经安排,准备或正在实施的项目;部门自评和绩效评价是指2016年度已经完成或支付的项目。
三、强调事项
1、高度重视。各预算单位要提高认识,把强化预算绩效管理作为单位加强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职责和工作任务,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填报相关文档(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及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2、严格把关。坚持“谁花钱,评价谁”,“花钱无效要问责”的评价原则,各项目单位是绩效评价的直接责任主体,各单位要明确一名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及时组织单位自评自查,并完成内部程序性审核,对报送数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积极配合。各预算单位在绩效目标申报、自评、重点评价和运行监控评价等工作中要给予支持和配合,对财政和委托的第三方明确需要整改的事项要及时整改,对不支持不配合不整改的单位,依照年度市财政对各预算单位绩效管理的考核要求,给予酌情扣分。在具体执行中各单位要与财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保持密切联系,联系人宁蓉,电话4231418。
附件:1、津市市2017年重点绩效评价计划表
2、津市市2017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计划表
津市市财政局
2017年3月27日
附件1:
津市市2017年重点绩效评价计划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责任股室 | 责任单位 | 项 目 | 资金 |
1 | 社保股 | 残联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251 |
2 | 文行股 | 教育局 | 2014-2016年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专项 | 3976 |
3 | 经建股 | 住建局 | 本级2016年城市基础设施长效维护管理 | 200 |
4 | 社保股 | 人社局 |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 | 301 |
5 | 农业股 | 水务局 | 2015年洞庭湖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中央和省级配套资金 | 3400 |
|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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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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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津市市2017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计划表
序号 | 责任股室 | 部门整体支出评价单位 |
1 | 社保股 | 残 联 |
2 | 经建股 | 公路局 |
3 | 农业股 | 畜牧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