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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津市支行发行库房新建工程招标事项的批复

2017-08-28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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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发改招〔2017〕35号

 

                                  津市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津市支行发行库房新建工程招标事项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津市支行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申请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津市支行新建发行库房工程招标事项的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就该工程的招标事项核准批复如下:

一、核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七条、《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第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二、核准条件

(一)该工程已获得批复(长银办函〔2016〕22号、津发改投〔2017〕201号)

三、核准内容

1、招标方式:

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津市支行发行库房新建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资金来源为上级拨款。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须在国家或者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

2、招标组织形式:

因你单位不具备自行招标的条件,必须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招标事宜。你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局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招标范围:

 工程总投资为315万元。具体招标范围为:土建工程施工及附属设施安装。

4、招标监督:

招标时,你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邀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参加。

请据此批复,认真组织招投标活动。未经我局批准,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随意更改已经核准的招标事项。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展招投标活动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展招投标活动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人民银行 津市 库房 新建 核准△招标 批复

抄送单位:津市市住建局    招标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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