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津市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2009-07-05 13:17 信息来源:政府办公室
字号:【

登记号:JSDR200901006

 

 

 

 

津政办发〔20095

 

 

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津市市地震应急预案》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山工业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津市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六日

 

津市市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    通信

4.4    指挥与协调

4.5    应急处置

4.6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救

4.7    应急人员和群众安全防护

4.8    次生灾害防御

4.9    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4.10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4.12   信息发布

4.13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调查和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医疗卫生保障

6.3    治安维护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宣传与培训

7.3    监督检查

8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8.1    有感地震应急

8.2    平息地震谣言

8.3    特殊时期戒备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预案解释部门

9.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使地震应急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湖南省地震应急预案》、《常德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津市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符合本预案分级标准的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最大程度地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3)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4)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武部分管负责人,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地震局局长、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水务局、市教育局、市安监局、市工业局、市质监局、市药监局、市环保局、市粮食局、市商务局、市武警中队和市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由市地震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值班电话:4263324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常德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协调驻津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向常德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跨县市干线交通管制等紧急应急措施的建议;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2.3 组织体系框架图

指挥长

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

市人武部

市政府办

市地震局

   

市发改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科技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规划局

市建设局

市房管局

市交通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

市水务局

市教育局

市安监局

市工业局

市质监局

市药监局

市环保局

市粮食局

市商务局

市武警中队

市消防大队

指挥部办公室

(设在市地震局)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地震局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和报送;对全市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并上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市地震局在上级提出短期地震预测意见后,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常德市人民政府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本市区域,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常德市人民政府和常德市地震局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发生在市人民政府所在地4.04.5级地震,造成人员受伤和部分房屋轻度破坏的地震。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4.54.9级地震,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较大的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造成人员死亡10100人,经济损失重大的地震。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级以上地震,造成人员死亡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当地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4.1.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例

    地震应急响应分为四级,根据地震灾害的程度实行分级响应。

    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市地震局组织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对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指挥下,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对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分别启动Ⅱ级和Ⅰ级响应,在常德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地震系统的震情速报

    市内发生ML2.0级地震时,市地震局应按照《全国地震速报规定》迅速上报常德市地震局。

    4.2.2 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指地震部门对地震灾情和地震影响情况的速报。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市地震局在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常德市地震局和市人民政府;如有新的突出灾情应随时报告。

    4.2.3 灾情报送和处理

    市民政、公安、安监、交通、水务、建设、房管、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   

    4.2.4 震情灾情公告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公布震情和灾害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4.3 通信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方式:开通地震应急通信链路,利用公共网络等,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通信管理部门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并派出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4.4 指挥与协调

4.4.1 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在常德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4.4.2 Ⅳ级响应

市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并报告常德市人民政府、常德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抄送常德市地震局、常德市民政局,启动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全市的地震应急工作。

4.5 应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单位)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4.5.1 应急处置的主要内容

    1)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建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人员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和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2)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

    3)采取紧急防御措施,及时疏散居民。

    4)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查明次生灾害源及其威胁,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

    5)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

    6)估计救灾需求,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7)组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

    4.5.2 救援队伍的指挥与协调

    1)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地震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

    2)各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地震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并受领任务。

    3)各救援队伍在救援行动进程中及时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4.6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灾区救援、抢救工作。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要按照搜索营救程序实施。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进行犬搜索找

寻被掩埋于废墟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地营救、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难者脱离险境;医疗救护行动:由具有现场急救经验的专业急救医生采取医疗救护手段对受难者进行救助,迅速转送医疗站。各救援队伍之间要相互配合,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救援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救援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7 应急人员和群众安全防护

    参加灾区应急与救援工作的队伍应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露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露范围、浓度,评估泄露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水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8 次生灾害防御

    市公安局、市消防大队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市水务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市环保局加强环境及污染问题的监测及防控。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市发改局、市工业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督导和协调对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

    4.9  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市地震局认真做好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协助上级地震部门,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4.10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根据灾情,市人民政府请求上级政府呼吁其他县市提供援助。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市人民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灾区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市人民政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救灾募捐活动。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市人民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灾区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11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市地震局协助上级地震部门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包括人员伤亡、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救灾直接投入费用构成,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4.12 信息发布

    地震信息发布应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按照《地震预报管理条例》、《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3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上级人民政府宣布解除。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 社会救助

    市民政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市慈善总会等机构发起社会募捐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救助灾区。保险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工作。

    5.3 调查与总结

    市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常德市地震局和市人民政府。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确保通信与信息畅通。

    6.1.1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协调被毁坏的道路、桥梁、港口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及时到达灾区。

    6.1.2 电力保障

    市工业局等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灾区所在电力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6.1.3 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市建设局指导、协调、监督灾区对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城市公共交通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功能。

    6.1.4 物资保障

    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粮食局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6.1.5 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安排和拨付市级应急保障资金。市民政局负责市级应急救援款的发放。

    6.1.6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市人民政府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在桥北以澹津公园、九澧广场为主要紧急避难场所,在桥南以一中及工业新区等为主要紧急避难场所,配套相应设施;公共场所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1.7 呼吁与接受援助

    市民政局、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并提出需求。市民政局负责接受分配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市地震局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市红十字会向国际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6.1.8 涉外事务

    除军事禁区、重要涉密和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可以允许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在津期间,由市政府办、市地震局等部门负责联络并依法管理。市商务局对救灾物资的入境手续可作特殊处理;市地震局立即组织接待中心,协调来津外国救援队的救援行动。

    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津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外国来津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安置。

    6.2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

    市药监局协调、督促市内有关医药生产经营单位加紧生产调运灾区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受灾乡镇根据灾情发生后的用药(包括药械)急需可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动用市级药品储备。

    市药监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部门(单位)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6.3 治安维护

    市武警中队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市公安局指导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所属有关部门(单位)、行业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练。

    7.2 宣传与培训

   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限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市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7.3 监督检查

    市地震局、市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    其他地震事件处理

    8.1 有感地震应急

    当市城区和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发生较大社会影响,市地震局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协助市人民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常德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常德市地震局。

    当城区和乡镇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地震局;市人民政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常德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常德市地震局。

    8.2 平息地震谣言

    当市城区和乡镇出现地震谣言,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市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常德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常德市地震局。

   8.3 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市地震局协助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进行应急戒备,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次生灾害: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有感地震:指人们轻微有感,未造成财产损失的地震。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动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使其不断完善。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地震局承担。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