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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津市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09-07-05 13:16 信息来源:政府办公室
字号:【

登记号:JSDR-2008-01004

  

津政办发〔200815

 

 

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津市市道路交通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山工业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津市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津市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3、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事故报告

4.3 应急响应行动

4.4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事故调查

5.3 信息发布

5.4 社会救助

5.5 后果评估

6、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

6.2 财力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治安维护

6.7 人员防护

6.8 通信保障

6.9 公共设施

6.10 科技支撑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和培训

7.2 预案演练

7.3 奖励与责任

7.4 监督检查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9、附件

9.1 津市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成员单位通讯联系表

9.2 津市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组织体系图

津市省道 54.06 公里         县级道路 68.74 公里

城市街道 44.65 公里         乡村道路 310.49 公里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快速、高效、安全的实施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工作,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对社会、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治安秩序良好,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常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市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道路交通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防治结合,预防为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交通安全设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提高交通安全意识的义务,努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要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2)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领导和指挥以当地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单位)应与当地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3)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人员、资金、设备、物资等进行有效整合,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科学决策提供准确依据。

4)快速反应、密切协作。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互相支持,协调联动,整体作战,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成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津市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指挥长。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副市长、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任指挥长助理,市公安局、市交警大队、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城管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农机化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市信息化办、市电力局、市消防大队、人保财险公司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一把手”为指挥部成员。

市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警大队,由大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交通事故处理的大队领导任副主任。(电话:4222290 4239728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

领导、指挥、协调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市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市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在市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交通事故。

2.2.3    市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委政法委 协调、指导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和矛盾化解汇报工作,督促做好事故责任倒查工作。

市公安局(市交警大队) 负责组织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救援、抢救、施救工作,维护应急处置现场秩序和治安工作,组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责任认定等工作,对肇事者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控制处理。

市交通局 参与对道路运输经营业主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救援、抢救、施救工作;负责组织修复交通事故中毁坏的由交通局管理的公路、安全设施,完善相关交通标志;督促肇事道路运输经营户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

市安监局 负责组织市内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协调参与运输危险化学物品车辆交通事故救援、抢救及稳定工作和实施责任倒查等工作。

市城管局 参与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救援、抢救、施救工作,协助做好交通事故处理时的交通秩序工作。

市监察局 负责组织对有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市司法局 负责群众的法制宣传、解释工作。

市农机化局 参与涉及农机田间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救援、抢救、施救工作,协助调查处理农机田间作业机械发生的交通事故。

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调度卫生医疗队伍,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伤员实施紧急救治。

市财政局 负责督促落实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资金并监督使用。

市环保局 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市电力局 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和现场勘查时的照明系统供电工作。

市消防大队 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火灾和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现场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救援工作。

人保财险公司 负责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伤者的保险理赔工作。

市委宣传部 组织、协调和指导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市信息化办 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2.3 专家组

市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组,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时,为市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3、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信息监测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应及时收集和掌握辖区内可能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信息,包括雨、雪、雾、冰冻等恶劣天气的情况,因塌方、山体滑坡、洪水等毁坏道路中断交通的情况,因交通事故、群体性事件或其他因素导致道路拥堵或封闭交通的情况。

3.1.2公众报告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及时通过110122报警。

3.1.3信息分析与发布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应及时将监测与公众报告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应对措施。对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有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及交通诱导系统向社会公告。

3.2 预警行动

3.2.1 接警

公安局110报警服务中心和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接警中心(122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接受道路交通事故报警。

3.2.2          处警

接到报警后,市交警大队对情况进行初步分析,及时出警。重大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常德市公安交警支队报告。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道路交通事故按其死亡人数的情况,分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颜色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般(Ⅳ级):一次死亡3-4人的道路交通事故;

较大(Ⅲ级):一次死亡5-9人的道路交通事故;

重大(Ⅱ级):一次死亡10-29人的道路交通事故;

特别重大(Ⅰ级):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众多人员受伤、重大财产损失及其他重大险情的,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常德市政府和常德市公安交警部门报告。

4.2           事故报告

发生Ⅳ级以上(含Ⅳ级)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发乡镇、街道的管辖中队应立即将情况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交警大队,市交警大队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常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4.3           应急响应行动

发生Ⅳ级道路交通事故的,启动本预案,由市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报常德市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

发生Ⅲ级以上(含Ⅲ级)道路交通事故的,启动本预案,由市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报常德市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并在上级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4.4           应急处置

4.4.1 应急处置程序

1)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现场群众应立即报警,并及时救助受伤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2)接警后赶赴现场的交警、医疗急救及劳动保险相关人员应立即救助受伤人员。交警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现场,疏导交通,维护正常的治安秩序。

3)发生Ⅳ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市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先期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4.4.2 应急处置指挥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市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下设秩序维护组、急救抢险组、现场勘查组、调查访问组、施救清障组和善后安抚组,并预留机动力量。

4.4.3          应急处置措施

4.4.4 抢救伤者;疏散群众,维护现场秩序;设置施救标志,封闭现场,必要时封闭现场路段;排除险情,严禁在险情未消除前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交通肇事者,必要时将肇事者带离现场,严防发生意外;及时进行现场勘查、现场照相、现场录像、绘制现场图和调查访问,提取相关证据;尽快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4.5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清理完毕,交通恢复,市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道路堵塞,应及时将肇事车辆拖离至安全地带,消除路面障碍物,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对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卫生部门应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防疫部门做好事故发生地的卫生防疫工作,保险部门做好事故中死伤者的保险理赔工作,民政部门作好事故死者的丧葬抚恤工作。参加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其抚恤事宜由民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2        事故调查

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完毕后,交警部门要开展相关调查,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认定事故责任。发生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后,市政府派遣调查组进行调查,写出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5.3信息发布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发布应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市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交警大队会同市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4 社会救助

民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个人、单位或国外机构捐赠物资、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发放使用工作。

5.5        后果评估

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完毕后,公安交警部门要开展调查,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认定事故责任。较大及以上级别交通事故发生后,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写出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环保部门负责对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分析评估,安监部门负责对整个事故应急处置进行总结。

6、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

市人民政府要组建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突发事件的情况和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按规定和程序商请武警官兵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2        财力保障

财政部门应及时保障应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所需经费。审计、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应急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6.3        物资保障

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应急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足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物资,满足现场专业力量和公众防护的需要。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便利、贮运安全的地方。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6.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组织和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负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护工作,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建立应急医疗救治网络和医疗应急救治队伍,并指定紧急救治伤员的医院。

6.5        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市交警大队依法对事发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对道路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人员,根据需要组织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根据救援需要,依法调集可利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的优先运输。

6.6        治安维护

公安等部门要加强现场和局部地区的管制工作;要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全力维护事发地周边地区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必要时,依法对事发现场或在一定区域内实行紧急状态。

6.7        人员防护

在处置等级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当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正在或者足以对公众的生命和身体造成威胁时,市人民政府和公安等部门应及时疏散人群,保护群众生命安全。

6.8        通信保障

发生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后,建立通信高度指挥网络和现场移动通信指挥网络,保障通信畅通。

6.9        公共设施

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危险化学品等有害物资的监测和处理。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充分考虑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6.10  科技支撑

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等级道路交通事故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范等技术研究。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和培训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广泛宣传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以及自救、互救常识。

强化对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和机动车车主的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工作。

组织各级领导、应急指挥和救援人员,特别是现场处置的指挥人员、作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7.2           预案演练

市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每年组织一次不同类型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实战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的实战能力。

7.3           奖励与责任

对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未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监督检查

市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交警大队、市应急办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保障措施到位。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情况变化,由市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交警大队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市交警大队负责解释。

8.3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成员单位通讯联系表

(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相应岗位人员自然替补。)

2、津市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组织体系图

附件一

 

津市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成员单位通讯联系表

 

单位(姓名)

联系电话

备  注

指 挥 长:尹正锡

13907425966

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指挥长:姜正才

13507362638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指挥长:周常彩

13907360608

市公安局局长

副指挥长:戴林忠

13807366668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副指挥长:龚 

13975685998

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

指挥长助理:吴为民

13807366365

市交警大队大队长

市公安局

4240381

 

交警大队

4222290

 

交通局

4222803

 

城管局

4225169

 

司法局

4213420

 

卫生局

4222838

 

环保局

4222966

 

电力局

4213499

 

安监局

4221205

 

监察局

4213533

 

农机化局

4212822

 

财政局

4223345

 

消防大队

4208091

 

人保财险公司

4222248

 

市信息化办

4200033

 

市委宣传部

4213515

 

棠华乡政府

4111168

 

渡口镇政府

4122168

 

灵泉镇政府

4100168

 

新洲镇政府

4263352

 

李家铺乡政府

4141098

 

保河堤镇政府

4251349

 

白衣镇政府

4288267

 

三洲驿街道办事处

4224212

 

汪家桥街道办事处

4236116

 

襄阳街街道办事处

4212930

 

金鱼岭街道办事处

4211175

 

 

    

      

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0月2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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