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室文件
津政办发〔2007〕9号
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津市港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山工业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津市港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原则
1.3 制定依据
1.4 津市港现状
1.5 本预案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指挥体系
2.2 指挥体系
2.3 市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应急委职责
2.4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5 出险港区企业职责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传递保障
3.2 设备保障
4. 信息传递
4.1 报告和通知程序
4.2 港口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传递网络图
5. 旅客疏散和救援
5.1 发生重大事故出险企业第一时间措施
5.2 发生重大事故市第一时间措施
6. 恢复和重新进入
6.1 调查分析
6.2 清理现场
6.3 整改恢复
7. 信息发布
8. 责任追究
8.1 各部门行政作为责任
8.2 相关人员责任
9. 培训、演练
9.1 配套
9.2 培训和演练
10. 附则
10.1 本预案专业术语、缩语名词解释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3 预案解释
10.4 预案实施时间
津市港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针对港口作业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生产安全事故,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中的旅客伤亡和经济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原则
1.2.1 在港口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市港航处和政府相关部门必须迅速启动应急救援措施。
1.2.2 港口救援应遵循“企业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1.2.3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和配合市政府的旅客疏散和救援的义务。
1.3 制定依据
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1.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安全管理条理》
1.3.4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交通部令第4号)
1.4 津市港现状
1.4.1 津市港现有市中心、窑坡渡、新洲镇和保河堤镇4个港区,港口岸线长45km,共有各类码头22座,泊位34个,其中1000吨级泊位7个,800--500吨级泊位10个,500吨级以下17泊位10个,危险货物作业码头3个,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停泊区2个,危险货物经营船舶锚地1个。年综合通过能力470万吨,近年平均货物吞吐量150余万吨,其中危险货物吞吐量5万吨。旅客吞吐量20余万人次。
1.4.2 本港现有旅客横渡码头8座,分布于市内的子水溪、道河口、赵家码头、大洼、老车站堆坪码头、新洲码头、罗家台和凌家滩。年渡运旅客量约20余万人次。
1.5 本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津市港从事旅客、货物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和港口经营企业;适用于本市参与应急救援的政府机构;适用于港口提供援助的部门、组织、承包商和各供应商。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指挥体系
2.1.1 机构
根据港口生产的特定条件和特殊环境要求,成立“津市市港口应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急委员会”(以下简称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应急委),接受市应急委的领导。
2.1.2 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应急委由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政府信息化办、市人武部、市消防大队、市武警中队、市港航处、市海事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联合组成。
2.2 指挥体系
2.2.1 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应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办公室、信息处理组、救援治保组、医疗救治组、交通保障组、海事处置组、新闻组和出险港区企业应急系统组成。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内。
2.2.2 港口突发事件应急委主任由市政府分管交通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交通局局长、各组成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由市港航管理处主任担任;其它各组组长由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应急委指定。
2.2.3 由于其他原因,出现主要领导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按以下次序实行替代:
主任一职的替代次序为: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交通局局长。
副主任一职的替代次序为:市交通局分管副局长、市港航处主任。
办公室主任一职的替代次序为:市港航处书记、市交通局安全办主任。
2.3 指挥中心职责。
2.3.1 主任(或副主任)职责:
适时批准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和终止紧急状态;统一调配救援设备、人员、物资、器材;统一协调本市具备救援条件的各部门、各企业参加旅客疏散和应急救援工作;向新闻媒体和公众发布应急信息。
2.3.2成员单位职责:
2.3.2.1 市交通局:传达主任(或副主任)命令;组织封港、疏港;负责旅客疏散车辆和船舶的调度安排。
2.3.2.2 市公安局:封锁、保护现场,控制事故责任嫌疑人。
2.3.2.3 市卫生局:组织对事故现场伤员救治,安排市区各医院接受和救治伤员。
2.3.2.4 市安监局:组织事故调查。
2.3.2.5市环保局:负责现场的环境污染情况监测、通报和处置。
2.3.2.6 市民政局:负责调配救济物资,设置临时避难所,保障旅客的转移和安置。
2.3.2.7 市消防大队:负责事故现场的灾情控制和隐患消除。
2.3.2.8 市人武部、市武警中队:负责协调驻津部队、武警部队参加救援、抢险、警戒和保安工作。
2.3.2.9 市港航处:协助旅客疏散;负责救援后勤保障。
2.3.2.10 市海事处:组织港口救援;海事调查处置。
2.3.2.11 市政府信息办:组织新闻发布。
2.3.2.12市监察局:负责应急工作中行政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2.4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4.1 办公室:
成员: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港航处、海事处。
职责:负责各成员单位和各应急小组之间的协调与衔接、应急期间后勤保障等综合性日常工作;组织事故调查分析。
2.4.2 信息处理组
成员:市环保局、市港航处。
职责:负责出险港区泊位、道路及周边环境等信息核实、通报;应急信息汇总、报出。
2.4.3 救援治保组:
成员:市人武部、市公安局、市消防大队、市武警中队。
职责:负责组织现场施救、险区警戒;控制事故责任嫌疑人。
2.4.4 医疗救治组:
成员:市民政局、市卫生局、120急救中心。
职责:负责灾民的救济、转移和临时安置,对事故伤员的现场处置和组织救治。
2.4.5 交通保障组:
成员:市交通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公安局治安大队。
职责:负责险区周围水陆通道的疏通和应急车辆、船舶的征调。
2.4.6 海事处置组:
成员:市海事处。
职责:负责险区事故调查和海事处置。
2.4.7 新闻组:
成员:市政府信息化办。
职责:负责应急事态的宣传报道、新闻审查、发布和媒体采访接待工作。
2.5 出险港区企业职责:
在向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应急委报告事故的同时,启动本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后,接受指挥中心的领导和安排。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传递保障
3.1.1办公室配置专用值班电话,号码为0736-4222803。并设立传真和互联网终端。
3.1.2 联系电话的变更由办公室通报。
3.2 设备保障
应急设备
指挥船:由市港航处提供。
救援船:由市海事处提供和调度。
警车:由市公安局和交警大队提供警务用车
4. 信息传递
4.1 报告和通知程序
本港辖区内渡运旅客的码头作业区发生船舶倾覆、沉没、港区火灾、旅客落水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出险单位(或目击者)应立即向110、119报警,并报告信息处理组。
信息处理组接到报告后向主任(或副主任)报告险处、险情,通知各成员单位启动本预案。
5. 旅客疏散和救援
5.1 发生重大事故出险企业第一时间措施
5.1.1 港区发生船舶倾覆、沉没、旅客落水事故的救援措施:
出险企业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须启动企业应急预案,立即分发救生器材并隔离险区,疏通旅客撤离通道,尽量控制人员伤亡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同时向110、119和信息处理组报警。
5.1.2 在港船舶、港区码头设施发生火灾的救援措施
出险码头企业在发生火灾的第一时间必须启动企业应急预案,采取隔离措施,控制向旅客集中点蔓延的火势,立即向119和信息处理组报警。
5.2 发生重大事故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第一时间措施
5.2.1 当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可能或已经危及旅客生命安全,由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启动本预案,各工作组成员赶赴现场向主任(或副主任)报到。
5.2.2 各工作组按职责采取以下第一时间措施:
5.2.2.1 指挥组织出险现场伤亡人员的搜救工作。
5.2.2.2 指挥调度救援船舶和车辆疏散出险现场旅客,救援伤亡人员。必要时联系急救中心和市区其它医院安排急救车辆和医务人员现场救援。
5.2.2.3 封锁、保护出险现场,对出险现场调查取证,核实出险现场人数和伤亡人员身份。
5.2.2.4 根据有关领导的决定随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险情和救援进展。
5.2.3 出险港区相关企业负责人在预案启动后接受市指挥中心的领导,及时提供出险现场周过环境情况,负责旅客的临时食宿需求。
6. 恢复和重新进入
6.1 调查分析
排除险情后,由办公室组织对事故原因和责任展开调查分析。按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向相关部门出具调查结论。
6.2 清理现场
事故原因查清后,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码头企业尽快组织人员清理现场,恢复港口正常秩序。
6.3 整改恢复
事故原因查清后,出险港口作业企业通过整改,经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港口经营业务。
7. 信息发布
津市市港口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疏散和救援过程对媒体和公众的发言人,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和事故处理后授权新闻组组织新闻发布会公布事态进程。
8. 责任追究
8.1 各部门行政作为责任
本预案所涉及的部门,在出险时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如有推诿、拖延,由市政府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8.2 相关人员责任
8.2.1 在本港停泊、过往船舶,必须无条件服从疏港指挥,如有拒不服从者,由执法人员会同公安局治安大队实行强制手段执行。
8.2.2 出险港区内单位、个人和船舶、车辆在疏港和救援时,必须服从行政指挥,如因拒不服从而造成事态恶化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 培训、演练
9.1 配套
本预案各涉及部门应根据本预案要求分别制定职责范围内的操作规程,作为本预案附件,在预案启动后按程序进入应急状态。
9.2 培训和演练
本预案每年由市交通局编制演练方案组织一次培训、演练。
10. 附则
10.1 本预案专业术语、缩语名词解释
10.1.1 津市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政府依法划定的港口区域(包括水域、陆域、滩地和水上架空)。
10.1.2 港口行政管理机关—指市政府指定管理港口行政的机构(市港航处)。
10.1.3 封港—指对港区一定作业区实行禁止部分船舶、车辆、人员进入作业区的封锁行为。
10.1.4疏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港区一定范围作业区内仓储货物、旅客转运撤离的行为。
10.1.5 应急委—指各级政府、机关“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2.1 本预案为津市市人民政府公共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分预案。
10.2.2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订,报送湖南省航务管理局备案。
10.2.3 根据本预案的适用情况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情况对本预案及时进行修订和更新。
10.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津市市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应急委负责解释,具体由市港航处承办。
10.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