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室文件
津政办发〔2007〕7号
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津市港港口预防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山工业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津市港港口预防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制定依据
1.3 应急原则
1.4 适用范围
1.5港口现状
2. 预防机构及职责
2.1 机构
2.2 应急委职责
2.3 可能受灾或受灾港区企业职责
3. 预警保障
3.1 信息传递保障
3.2 预警设备保障
4. 港口自然灾害预防措施
4.1 港口自然灾害分类
4.2 预防措施
5. 自然灾害事故应急救援
5.1 港口自救
5.2 社会救援
5.3 救援社会
5.4 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处理
6. 责任
6.1 部门行政作为责任
6.2 相关人员责任
7. 信息发布
8. 培训、演练
8.1 配套
8.2 培训和演练
9. 附则
9.1 本预案专业术语、缩语、名词解释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预案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津市港港口预防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防止自然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减少自然灾害对国家和企业财产造成的损失,维护港口生产经营秩序,确保港口畅通。
1.2 制定依据
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2.4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1.3 应急原则
1.3.1 以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执政为民、以民为本”的思维准则,建立“预防为主、及时动员、全力救助”的工作程序。
1.3.2 市港口行政管理机关——市港航管理处依法对港口预防自然灾害工作履行日常管理。
1.3.3 在港口遭受自然灾害时,本市各行政管理机关、港口经营作业企业有责任保护港口;社会各界有积极参与救援的义务。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各港区码头;适用于本市参与应急救援的政府机构;适用于应急时给港口提供援助的部门、组织、承包商和供应商。
1.5 港口现状
1.5.1 津市港现有市中心、窑坡渡、新洲镇和保河堤镇4个港区,港口岸线长45km。共有各类码头22座,泊位34个,其中1000吨级泊位7个,800--500吨级泊位10个,500吨级以下17泊位10个,危险货物作业码头3个,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停泊区2个,危险货物经营船舶锚地1个。年综合通过能力470万吨,近年平均货物吞吐量150余万吨,其中危险货物吞吐量5万吨。旅客吞吐量20余万人次。
1.5.2 对港口安全生产有影响的自然灾害有风暴、洪水、雷电、冰雹等。其中市中心港区的刘公桥码头、新码头、湘航进口码头、九码头、汪家桥水域、湘航九仓库码头、竹木坪码头、干菜厂码头、小渡口码头、窑坡渡港区的三角坪码头、窑坡堆坪码头、新洲镇港区的三公司码头分别在防汛大堤上设有过堤涵闸,还有市中心港区的澧水大桥和保河堤镇港区的石龟山大桥属预防洪水重点;竹岭码头储油罐、各港口经营企业码头的起重设备为防雷电重点;各露天货场和码头泊位为预防风暴重点。
2. 预防机构及职责
2.1 机构
2.1.1根据港口生产的特定条件和特殊环境要求,成立“津市市港口自然灾害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港口自然灾害应急委”),接受市应急委的领导。
2.1.2港口自然灾害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信息处理组、灾害预报组、交通保障组、救援指导组。
2.1.3港口自然灾害应急委下设办公室设市交通局。
2.1.4港口自然灾害应急委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主任,市交通局局长、各组成局局长担任副主任。
可能受灾或受灾港区企业法人为港口自然灾害应急委临时成员。
2.1.5港口自然灾害应急委办公室主任由市港航处主任担任。其它各组组长由指挥中心指定。
2.1.6 由于其他原因,出现主要领导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按以下次序实行替代:
主任一职的替代次序为: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交通局局长。
副主任一职的替代次序为:市交通局分管副局长、市港航处主任。
办公室主任一职的替代次序为:市港航处书记、市交通局安全办主任。
2.2港口自然灾害应急委职责
2.2.1 主任(或副主任)职责:
2.2.1.1 适时批准启动港口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和决定终止紧急状态。
2.2.1.2 统一调配救援设备、人员、物资、器材;
2.2.1.3 统一协调本市具备救援条件的各部门、各企业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2.1.4 及时向市应急委和交通厅报告应急预案启动和实施情况。
2.2.1.5 适时向公众发布应急状态信息。
2.2.2 各相关部门职责:
2.2.2.1 市交通局:传达主任或副主任的命令;负责抢险救援车辆和船舶调度安排。
2.2.2.2 市公安局:维持受灾港区附近秩序,必要时紧急疏散可能受到伤害的居民。
2.2.2.3 市人武部、市武警中队:负责协调驻津部队、武警部队参加救援、抢险、警戒和保安工作。
2.2.2.4 市民政局:负责调配救济物资,设置临时避难所,保障旅客的转移和安置。
2.2.2.5 市港航处:提供出险码头、库场、锚地的相关技术资料;组织疏港和封港.
2.2.2.6 市卫生局:受灾伤员救治方案制定和实施。
2.2.2.7 市水务局:组织、指导港区防洪排险工作。
2.2.2.8 市水文站:向港口管理部门通告汛情。
2.2.2.9 市监察局:负责对应急工作中行政违纪违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2.2.3各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2.2.3.1 办公室:
成员:市交通局运输综合股,市港航处。
职责:负责各成员单位和各应急小组之间的协调与衔接、应急期间后勤保障等综合性日常工作。
2.2.3.2 信息处理组:
成员:市港航处。
职责:负责港区库场、泊位、道路、库藏货物及周边环境等信息收集、核实、通报;自然灾害应急信息汇总、报出。
2.2.3.3 灾害预报组:
成员: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气象局预报、市水文站。
职责:灾害性天气和防汛水位预报。
2.2.3.4 交通保障组:
成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交通局。
职责:负责受灾港区周围水陆通道的应急车辆、船舶的征调;必要时组织疏港。
2.2.3.5 救援指导组:
成员:市人武部、市武警中队。
职责:负责指导、组织受害现场施救和警戒,组织波及区公众疏散。
2.3 可能受灾或受灾港区企业职责
港辖区各码头作业企业成立抗灾抢险队,受灾时如无能力保证本处抗灾,及时报告港口自然灾害应急委。
3. 预警保障
3.1 信息传递保障
3.1.1港口自然灾害应急委办公室配置专用值班电话,号码为0736-4222803。并设立传真和互联网终端。
3.1.2 联系电话的变更由办公室通报。
3.2 预警设备保障
应急设备
指挥船:由市港航处提供。
救援船:由市海事处提供和调度。
警车:由市公安局和交警大队提供警务用车
4. 港口自然灾害预防措施
4.1 港口自然灾害分类
本港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有风暴灾、洪水灾、雷电灾等。
4.2 预防措施
港辖区各码头企业在收取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后即时核查和落实本码头船舶、锚地、涵闸、港作机械设备及人员的安全防患措施,对危险化学品货物库场实施重点保护,并将库储物质品名,数量上报津市市港口自然灾害应急委。
4.2.1 风暴灾预防
4.2.1.1港口自然灾害应急委接到风汛预报后及时通知各港区码头企业,要求在港船舶认真检查锚、系泊设施,留人在船值受,防止船舶发生松、脱缆、走锚等事故;
4.2.1.2 旅客运输企业在接到预报后,立即暂停船舶载客,紧急疏散在船旅客;
4.2.1.3 码头作业企业在接到预报后,应检查码头移动起重机械的锚固程度,转移露天堆场的轻质货物,检查加固货物苫盖。
4.2.2 预防洪水灾
4.2.2.1港口自然灾害应急委接到洪峰预报后,立即通知各码头企业做好抗洪准备;
4.2.2.2 各码头企业在接到预报后,立即集结本单位抗灾抢险队待命;
4.2.2.3 有涵闸的港区码头企业接到预报后立即封闭涵闸,并指派专人24小时值守,发现异常情况即时上报;
4.2.2.4 危险货物作业区码头企业接到预报后立即组织对库储、罐储危险化学品采取预防浸水措施,必要时组织紧急疏港。
4.2.3 预防雷电灾
4.2.3.1 在雷暴多发季,港区油品和其它液体危货作业码头企业,每周组织一次对储罐避雷设施的检查,做好避雷设施的维护;
4.2.3.2 港口各作业区高位起重设备操作人员在雷暴前暂停作业,撤离工作岗位。
5. 自然灾害事故应急救援
5.1 港口自救
港口码头经营企业遭受自然灾害,其他码头经营企业有救助义务,港口预防自然灾害领导小组可征调各企业人员、设备开展港口自救。
5.2 社会救援
5.2.1 港口码头遭受的自然灾害可能影响社会公众利益时,港口企业自救能力不足应及时报告港口自然灾害应急委信息处理组申请社会救援。
5.2.2港口自然灾害应急委信息处理组接报后,通知救援指导进入预警程序,请示主任或副主任启动本预案。
5.2.3 本预案启动后,各应急小组及时赶到现场履行预案明确职责。
5.3 救援社会
港口码头企业有救援社会的义务,在港口自然灾害应急委统一安排下,企业应无条件接受人员、设备征调命令。
5.4 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处理
如因自然灾害而引发港口危险货物泄漏、旅客受到伤害的事故,同时启动港口危险货物事故预案或、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
6. 责任
6.1 部门行政作为责任
本预案所涉及的部门,在出险时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如有推诿、拖延,由市政府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6.2 相关人员责任
6.2.1 在本港停泊、过往的船舶,必须无条件的服从疏港指挥,如有拒不服从者,由执法人员会同公安局治安大队实行强制手段执行。
6.2.2 出险港区内单位、个人和船舶、车辆在疏港和救援时,必须服从行政指挥,如因拒不服从而造成事态恶化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信息发布
津市市港口自然灾害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为应急过程对媒体和公众的发言人,授权新闻组适时向媒体和共众通报应急情况。
8. 培训、演练
8.1 配套
本预案各涉及部门应根据本预案要求分别制定职责范围内的操作规程,作为本预案附件,在预案启动后按程序进入应急状态。
8.2 培训和演练
本预案每年由市交通局编制演练方案组织一次培训、演练。
9. 附则
9.1 本预案专业术语、缩语、名词解释
9.1.1 津市港——指我市区范围内经政府划定的港口区域(包括水域、陆域、滩地、水下和水上架空)。
9.1.2 港口行政管理机关——指我市人民政府指定管理港口行政的机构(市港航管理处)。
9.1.3 港口危险货物——只通过港口转运、仓储的对生态环境、人生安全有威胁的各类化学品。
9.1.4 危险货物泄漏——指危险化学品在转运、仓储作业过程中以气体、液体或固体形式逃溢出货物外包装的状态。
9.1.5 封港——指对港区一定范围作业区实行禁止部分船舶、车辆、人员进入作业区的封锁行为。
9.1.6 疏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港区一定范围作业区旅客、仓储货物转运撤离的行为。
9.1.7 应急委——指各级政府、机关“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2.1 本预案为津市市人民政府公共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分预案。
9.2.2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订,报送湖南省航务管理局备案。
9.2.3 根据本预案的适用情况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情况对本预案及时进行修订和更新。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津市市港口自然灾害应急委负责解释,具体由市港航管理处承办。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