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环建(8)〔2020〕12号
津市市荣迪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津市市荣迪实业有限公司喷涂工序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附件收悉,根据环评报告结论、专家审查意见、公示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津市市荣迪实业有限公司年产7000吨工程结构件暨 3000 吨汽车结构构件项目选址于津市高新区,该项目 2016年2月1日经津市市环境保护局批复(津环评〔2016〕3号),2016年7月25日通过了津市市环境保护局的验收(津环建〔2016〕12号)。津市市荣迪实业有限公司计划不再外发喷漆,改为在厂区内新增喷漆生产线,由本公司自行完成对工程构件的喷漆作业,拟将原修磨存储一区、二区和三区分别改建为喷漆车间、晾干车间 1 和晾干车间 2,供电、给排水等依托原有工程,项目总投资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市高新区产业定位,在建设单位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外排污染物达标、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该项目按申报内容和规模在拟选地址建设。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须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中提出的环保措施,严格“三同时”制度,着重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营运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喷漆车间和晾干车间分别进行全密闭处理,加强车间通风,气流经负压收集处理后排放。喷漆车间喷漆废气、晾干车间废气分别经车间配套处理设施(过滤棉吸附+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本项目喷漆车间和晾干车间产生的VOCS、二甲苯、漆雾排放满足《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及维修)挥发性有机物、镍排放标准》(DB43/1356-2017)表 1 规定的“汽车制造-乘用车”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
2、合理布置设备位置,对高噪声设备进行减振,加强对机械设备的保养,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3、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管理、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厂区内设置标准化危废暂存间,废油漆桶、漆渣、废活性炭和过滤棉、废油漆手套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关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做好活性炭、过滤棉更换及危废处置台账。
4、按照环评要求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定切实有效的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建成后,你单位须对污染防治措施及环评要求落实情况按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的相关规定开展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津市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