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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劲龙电机有限公司新增浸烘漆及喷漆工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0-06-10 17:05 信息来源: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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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环建(8)〔2020〕10号

 

湖南劲龙电机有限公司:

你公司《湖南劲龙电机有限公司新增浸烘漆及喷漆工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附件收悉,根据环评报告结论、专家审查意见、公示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湖南劲龙电机有限公司年产10万台电机生产线建设项目选址于津市高新区,该项目2014年12月15日经津市市环境保护局批复(津环建〔2014〕17号),于2016年11月8日通过了津市市环境保护局的验收(津环建〔2016〕17号)。湖南劲龙电机有限公司计划增加浸烘漆及喷漆工序,不再外发喷漆。本项目生产规模不变,拟将生产车间3改为浸烘漆及喷漆车间,同时增加相应设备及环保设备。供电、给排水、交通、消防依托原有工程,项目总投资1000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47.5 万元。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市高新区产业定位,在建设单位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外排污染物达标、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该项目按申报内容和规模在拟选地址建设。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须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中提出的环保措施,严格“三同时”制度,着重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营运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浸烘漆及喷漆车间采取密闭,加强车间通风,规范作业。浸烘漆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光氧催化氧化”装置净化处理达标后经 1 根15m 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喷漆工序在喷漆间进行,喷漆废气收集后采用“水帘柜+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达标后经1 根 15m 高排气筒(DA002)排放;烘干废气收集后采用“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达标后通过管道连接至 15m 高排气筒(DA002)排放。浸烘漆、喷漆工序产生的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满足《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及维修)挥发性有机物、镍排放标准》(DB43/1356-2017)表 1、表3 规定的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漆雾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 2 中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

2、厂区排水实施雨污分流,洗手废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废水排放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 4 三级标准要求及满足津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喷漆间设置水帘柜吸收漆雾,喷淋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3、优先选用低噪声型设备,合理布置设备位置,对高噪声设备进行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及4 类标准。

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管理、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厂区内设置标准化危废暂存间,废油漆桶、漆渣、废活性炭和过滤棉、废油漆手套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关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做好活性炭、过滤棉更换及危废处置台账。

5、按照环评要求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定切实有效的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建成后,你单位须对污染防治措施及环评要求落实情况按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的相关规定开展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津市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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