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安发〔2018〕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津市监狱,
西湖渔场,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2018年津市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津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1月 24日
2018年津市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
实施方案
为确保2018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头、起好步,确保春节和全国、全省“两会”期间全市安全稳定,打好十大专项整治第一仗,按照省、常德市安委会统一部署,市安委会决定,自2018年1月18 日至4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比较突出的非法违法问题,推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幅减少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二、整治对象和重点内容
在全市范围内、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开展“打非治违百日行动”,突出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油气管道、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民用爆炸物品、工贸行业(煤气使用企业、涉氨制冷企业、粉尘涉爆企业、有限作业空间企业)、特种设备等10大重点行业领域和人员密集场所,采取有效的措施,重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一)共性问题
1.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被暂扣证照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
3.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4.非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5.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按时按要求落实整改的;
6.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7.未按照“安全责任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应急救援到位”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
(二)专项问题
1.非煤矿山方面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从事勘探,或以采代探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3)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从事建设和生产,或以采代建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4)小采石场不分台阶开采的;
(牵头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其中第(1)(2)项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其他项由市安监局牵头;新洲镇人民政府、襄阳街街道办事处担负属地管理责任)
2.烟花爆竹方面
(1)分包、转包生产经营和出租、转让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2)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
(3)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
(牵头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其中烟花爆竹运输、燃放、销毁、处置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其他由市安监局组织;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担负属地管理责任)
3.危险化学品方面
(1)未经许可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
(3)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
(4)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
(牵头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商务粮食局;其中,危险化学品运输方面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方面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非法加油站取缔由市商务粮食局牵头组织,其他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担负属地管理责任)
4.油气管道方面
(1)在输油气管道安全距离范围之内乱建、乱挖、乱钻、乱采和违规爆破等违法行为的;
(2)存在管道占压、安全距离不足、管道与市政管网交叉联通、管道穿(跨)越人口密集区等安全隐患的;
(3)油气管道存在安全设施“三同时”不落实、“带病”投产运行等问题的;
(4)油气管道存在腐蚀、破碎、开裂、变形、老化、跑冒滴漏等隐患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5)油气企业未制定切实可行的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未配备专业巡线员、救援队伍和抢险设备,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建立完整档案的。
(牵头责任单位:市发改局;新洲镇、毛里湖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担负属地管理责任)
5.交通运输方面
(1)“两客一危一校”车辆“五不两确保”措施不落实的;
(2)超载、超速、超员、疲劳、酒驾毒驾,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营运车辆的;
(3)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的;
(4)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
(5)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跨区域营运的;
(6)客运车辆擅自变更行驶路线或驾驶员私拉乱运、异地经营的;
(7)客车不进客运站,在旅客集散地非法违法载客;
(8)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
(9)“三无”船舶从事运输的;
(10)船舶非法从事水上施工、运输的;
(11)非法采砂、非法过驳的。
(牵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警大队、市旅游外侨局、市教育局、市农机局、市海事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担负属地管理责任)
6.建筑施工方面
(1)无资质、无许可非法施工的;
(2)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或违法转包、分包工程的;
(3)不按专项设计方案施工的;
(4)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的。
(牵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担负属地管理责任)
7.消防方面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2)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3)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5)辖区内企业、建筑工地、居民集居区以及车站、码头、超市、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存在违章动火作业的。
(牵头责任单位:市消防大队;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担负属地管理责任)
8.民用爆炸物品方面
(1)超许可品种、数量的生产销售行为以及其它非法生产、销售、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2)生产销售民爆物品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无证、证照不全或超出许可期限的;
(3)未认真落实工信部《关于加强工业雷管生产线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提升工业炸药生产线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的指导意见》等安全专项措施的;
(4)民爆企业现场安全生产细节管理不到位,存在不文明生产、现场管理混乱、设备设施带病运行等现象的。
(牵头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科工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担负属地管理责任)
9.工贸行业方面
(1)煤气使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2)涉氨制冷企业设备设施不符合标准规范的、制冷间和操作间混为一体的、应急救援器材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3)粉尘涉爆企业危险场所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除尘系统安全技术措施得不到保障的、作业场所动火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作业场所无定期清扫制度或执行不力的;
(4)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的、未严格实施作业审批制度的、未坚持“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作业秩序的;
(牵头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担负属地管理责任)
10.特种设备方面
(1)无证、超范围或者许可证过期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的;
(2)使用非法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或超过检验有效期特种设备、无证上岗的;
(3)伪造许可证书、检验检测报告的;
(4)非法生产使用简易升降机、拼装电梯、非法锅炉、报废气瓶的;
(5)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6)露天使用的特种设备(包括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公共场所电梯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消除仍在使用的。
(责任牵头单位:市食药工质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担负属地管理责任)
三、工作责任和实施步骤
此次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为”由各级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检阶段(1月18至4月20日)
各级安委会和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做出安排部署,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并适时组织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督查。有关检查综合情况应及时报告市安委办。
(二)督促检查阶段(2月1日至4月30日)
市安委办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实行“七看”,即:看领导干了什么、看组织了多少暗访、看查出了多少问题、看解决了多少问题、看公开了多少情况、看处罚了多少对象、看事前问责了多少人,并实行一月一申报、一月一排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安委会主任、第一副主任、常务副主任每月听取市安委办一次综合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对“七看”工作靠后且暗访问题较多的3个单位予以警示约谈,市安委会常务副主任会同“两办”督查室和市安委办每半月实施一次抽查暗访,市安委会其他副主任每月至少督查一次以上。市安委办每半月收集一次“七看”工作情况和各单位反映的突出问题,并协调处理相关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打非治违百日行动”的组织领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照整治对象和重点内容,将工作任务分解到每名领导班子成员和站办所(股室)工作人员,做到责任入脑入心。
(二)联合执法,提高效率。市安委办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各镇(街道)要建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打击非法违法联合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形成打击非法违法合力。对市政府决定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立即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对抗拒执法的,要从重从快予以打击。
(三)突出关键,点面结合。此次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覆盖所有行业领域,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既要全面部署、不留死角,又要抓好关键行业领域,特别是事故易发多发的行业领域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打非治违工作。
(四)广泛宣传,充分发动。镇(街道)要采取安全生产宣传单张贴入户、农村广播早中晚一日三播等方式,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知晓率;在电视台、电台分别开辟“安全生产进行时”、“安全知识小蜜蜂”两个栏目,实行每日一播报、每日一收听,并将播报、收听组稿任务按日安排到每个镇(街道)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提高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同时,利用“津市安全生产微信群”、“津市安委办QQ群”、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市级设立举报电话0736-4221205,鼓励人民群众举报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五)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从严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打击。对打非治违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通报批评。市级将组织新闻媒体对非法违法生产的典型案例和打非治违不力的单位予以曝光;对玩忽职守,导致恶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务求本次“百日行动”取得实效。
请各镇(街道)安委会和市安委成员牵头责任单位于2月底、3月底、4月20日,将本单位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进展情况,书面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736-4221205;传真:0736-4221205;市安委办QQ群:345856682)
津安发〔2018〕1号
津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2018年津市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
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津市监狱,
西湖渔场,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2018年津市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津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1月 24日
2018年津市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
实施方案
为确保2018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头、起好步,确保春节和全国、全省“两会”期间全市安全稳定,打好十大专项整治第一仗,按照省、常德市安委会统一部署,市安委会决定,自2018年1月18 日至4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比较突出的非法违法问题,推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幅减少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二、整治对象和重点内容
在全市范围内、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开展“打非治违百日行动”,突出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油气管道、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民用爆炸物品、工贸行业(煤气使用企业、涉氨制冷企业、粉尘涉爆企业、有限作业空间企业)、特种设备等10大重点行业领域和人员密集场所,采取有效的措施,重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一)共性问题
1.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被暂扣证照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
3.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4.非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5.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按时按要求落实整改的;
6.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7.未按照“安全责任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应急救援到位”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
(二)专项问题
1.非煤矿山方面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从事勘探,或以采代探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3)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从事建设和生产,或以采代建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4)小采石场不分台阶开采的;
(牵头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其中第(1)(2)项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其他项由市安监局牵头;新洲镇人民政府、襄阳街街道办事处担负属地管理责任)
2.烟花爆竹方面
(1)分包、转包生产经营和出租、转让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2)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
(3)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
(牵头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其中烟花爆竹运输、燃放、销毁、处置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其他由市安监局组织;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担负属地管理责任)
3.危险化学品方面
(1)未经许可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
(3)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
(4)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
(牵头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商务粮食局;其中,危险化学品运输方面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方面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非法加油站取缔由市商务粮食局牵头组织,其他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担负属地管理责任)
4.油气管道方面
(1)在输油气管道安全距离范围之内乱建、乱挖、乱钻、乱采和违规爆破等违法行为的;
(2)存在管道占压、安全距离不足、管道与市政管网交叉联通、管道穿(跨)越人口密集区等安全隐患的;
(3)油气管道存在安全设施“三同时”不落实、“带病”投产运行等问题的;
(4)油气管道存在腐蚀、破碎、开裂、变形、老化、跑冒滴漏等隐患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5)油气企业未制定切实可行的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未配备专业巡线员、救援队伍和抢险设备,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建立完整档案的。
(牵头责任单位:市发改局;新洲镇、毛里湖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担负属地管理责任)
5.交通运输方面
(1)“两客一危一校”车辆“五不两确保”措施不落实的;
(2)超载、超速、超员、疲劳、酒驾毒驾,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营运车辆的;
(3)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的;
(4)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
(5)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跨区域营运的;
(6)客运车辆擅自变更行驶路线或驾驶员私拉乱运、异地经营的;
(7)客车不进客运站,在旅客集散地非法违法载客;
(8)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
(9)“三无”船舶从事运输的;
(10)船舶非法从事水上施工、运输的;
(11)非法采砂、非法过驳的。
(牵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警大队、市旅游外侨局、市教育局、市农机局、市海事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担负属地管理责任)
6.建筑施工方面
(1)无资质、无许可非法施工的;
(2)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或违法转包、分包工程的;
(3)不按专项设计方案施工的;
(4)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的。
(牵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担负属地管理责任)
7.消防方面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2)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3)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5)辖区内企业、建筑工地、居民集居区以及车站、码头、超市、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存在违章动火作业的。
(牵头责任单位:市消防大队;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担负属地管理责任)
8.民用爆炸物品方面
(1)超许可品种、数量的生产销售行为以及其它非法生产、销售、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2)生产销售民爆物品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无证、证照不全或超出许可期限的;
(3)未认真落实工信部《关于加强工业雷管生产线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提升工业炸药生产线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的指导意见》等安全专项措施的;
(4)民爆企业现场安全生产细节管理不到位,存在不文明生产、现场管理混乱、设备设施带病运行等现象的。
(牵头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科工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担负属地管理责任)
9.工贸行业方面
(1)煤气使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2)涉氨制冷企业设备设施不符合标准规范的、制冷间和操作间混为一体的、应急救援器材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3)粉尘涉爆企业危险场所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除尘系统安全技术措施得不到保障的、作业场所动火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作业场所无定期清扫制度或执行不力的;
(4)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的、未严格实施作业审批制度的、未坚持“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作业秩序的;
(牵头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担负属地管理责任)
10.特种设备方面
(1)无证、超范围或者许可证过期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的;
(2)使用非法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或超过检验有效期特种设备、无证上岗的;
(3)伪造许可证书、检验检测报告的;
(4)非法生产使用简易升降机、拼装电梯、非法锅炉、报废气瓶的;
(5)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6)露天使用的特种设备(包括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公共场所电梯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消除仍在使用的。
(责任牵头单位:市食药工质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担负属地管理责任)
三、工作责任和实施步骤
此次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为”由各级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检阶段(1月18至4月20日)
各级安委会和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做出安排部署,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并适时组织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督查。有关检查综合情况应及时报告市安委办。
(二)督促检查阶段(2月1日至4月30日)
市安委办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实行“七看”,即:看领导干了什么、看组织了多少暗访、看查出了多少问题、看解决了多少问题、看公开了多少情况、看处罚了多少对象、看事前问责了多少人,并实行一月一申报、一月一排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安委会主任、第一副主任、常务副主任每月听取市安委办一次综合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对“七看”工作靠后且暗访问题较多的3个单位予以警示约谈,市安委会常务副主任会同“两办”督查室和市安委办每半月实施一次抽查暗访,市安委会其他副主任每月至少督查一次以上。市安委办每半月收集一次“七看”工作情况和各单位反映的突出问题,并协调处理相关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打非治违百日行动”的组织领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照整治对象和重点内容,将工作任务分解到每名领导班子成员和站办所(股室)工作人员,做到责任入脑入心。
(二)联合执法,提高效率。市安委办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各镇(街道)要建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打击非法违法联合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形成打击非法违法合力。对市政府决定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立即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对抗拒执法的,要从重从快予以打击。
(三)突出关键,点面结合。此次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覆盖所有行业领域,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既要全面部署、不留死角,又要抓好关键行业领域,特别是事故易发多发的行业领域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打非治违工作。
(四)广泛宣传,充分发动。镇(街道)要采取安全生产宣传单张贴入户、农村广播早中晚一日三播等方式,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知晓率;在电视台、电台分别开辟“安全生产进行时”、“安全知识小蜜蜂”两个栏目,实行每日一播报、每日一收听,并将播报、收听组稿任务按日安排到每个镇(街道)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提高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同时,利用“津市安全生产微信群”、“津市安委办QQ群”、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市级设立举报电话0736-4221205,鼓励人民群众举报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五)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从严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打击。对打非治违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通报批评。市级将组织新闻媒体对非法违法生产的典型案例和打非治违不力的单位予以曝光;对玩忽职守,导致恶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务求本次“百日行动”取得实效。
请各镇(街道)安委会和市安委成员牵头责任单位于2月底、3月底、4月20日,将本单位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进展情况,书面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736-4221205;传真:0736-4221205;市安委办QQ群:345856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