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安办函〔2018〕13号
津市市江湾船厂、襄阳街道办事处及市直有关单位:
2018年10月23日,津市市安委办组织市安监局、市食药工质局、市科技工信局、市海事局、襄阳街道办事处安监站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执法人员,对津市市江湾船厂开展了联合检查,发现存在以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问题。根据《津市市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制度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现决定将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治理任务下达给你们,请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隐患治理责任,迅速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机构、人员、措施、时限和预案,切实加大安全投入,加强整治期间安全管理,确保按督促整改单位规定的整改时间将隐患整改到位,并及时上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如因整改任务重,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治理任务,要做出书面说明,并取得市安委办书面同意延期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到位酿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联系人:施若愚。联系电话:4221205。
附件:联合检查组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清单
津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0月24日
附件:
联合检查组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清单
企业名称 | 存在问题 | 整改要求 | 督促整改单位 | 整改时限 |
津市市 江湾船厂 | 1、生产区电源控制箱无箱门。 2、临时用电未架空,无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 3、配电房灭火器过期。 4、配电房电线零乱、无防护。 5、配电房地面绝缘胶覆盖少。 | 1、电源控制箱安装箱门。 2、安装警示标志。 3、增加供电用电防护装置。 4、更新灭火器。 5、整理好电线。 6、增加配电房地面绝缘胶覆盖面积。 | 市科工局 | 2018年11月10日前 |
1、船体甲板高空作业没有防护设施(距地面高超2米无 防护); 2、船舱有限空间作业不规范(现场无安全绳和未实行作 业票制度); 3、重点部位安全标识缺乏(油漆房,高空、有限空间作 业处); 4、气瓶储存、使用不规范(氧气瓶和液化气瓶露天曝晒、氧气瓶和液化气瓶安全距离小于5米); 5、职工安全防护用品佩戴不规范(马前元、周序祥除锈佩戴普通棉纱口罩,达不到防尘要求;齐兴国在佩戴草帽上加戴安全帽,下领带没有扣在颌下); 6、简单压力容器未检测。 7、固定船舶所用钢丝绳未检测 | 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整改。 | 市安监局 襄阳街道 办事处安监站 | 2018年12月20日前 | |
8、油漆贮存分别与住房、液化气厨房同处一室 | 油漆独立贮存,液化气厨房单独设立。 | 立即整改 | ||
河道内维修建造船舶未规范停靠。 |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 市海事局 | 2018年11月20日前 | |
液化气钢瓶未检测。 | 立即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 市食药工质局 | 2018年11月30日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