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2期)

2018-03-16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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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公布的不合格产品信息,2018年12月份有2个批次的不合格产品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1家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莫敏(武陵区万达德庄毛肚火锅店)经营的“火锅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7年11月8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你经营的“火锅油条”(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17-11-8,规格:/,样品包装:塑料袋,标示生产企业:/)进行了抽样检测,2017年12月01日,该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17-GC-08862)显示上述产品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mg/kg)实测值为692(标准指标≤10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1月29日,我局依法将上述不合格报告送达当事人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莫敏(武陵区万达德庄毛肚火锅店)经营的“火锅油条”抽检铝的残留量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2月5日立案调查。经查,2017年11月8日经营的不合格“火锅油条”是从常德市露油油农产品有限公司(另案移送武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购进,购进价格1元/根,数量20根。被加工成火锅油条后以8元/根或10元/根的价格销售,销售金额总计242元。截止送达检验报告之日,已全部销售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第(五)项,《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第72号之规定。本局决定对该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2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该案于2018年2月13日结案,案卷号为(常)食药监食行罚〔2018〕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莫敏(武陵区万达德庄毛肚火锅店)下达《关于责令清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并停止销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清查不合格产品并按要求停止销售及整改:

一是停止销售并处置不合格产品。产品在抽检当日均已销售完。

二是查找问题原因。当事人自行排查原因后发现,不合格产品是从常德市露油油农产品有限公司采购的。

三是将不合格产品供应商常德市露油油农产品有限公司案移送武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查处。

 

二、常德市武陵区泰和泰味酱板鸭厂生产经营的“酱辣鸭脚包”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7年11月2日,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检计划,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武陵区德行天下商行的“酱辣鸭脚包(酱卤肉制品)”(生产日期:2017-10-19,规格:150克/包,生产厂家:常德市武陵区泰和泰味酱板鸭厂)进行了抽检,并委托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检查结果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超标。2017年11月28日,该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17-GC-08524)显示上述产品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实测值为0.213g/kg(标准指标≦0.075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7年12月1日,经常德市武陵区泰和泰味酱板鸭厂确认,该不合格“酱辣鸭脚包(酱卤肉制品)”(生产日期:2017-10-19,规格:150克/包)”为该厂所生产经营。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常德市武陵区泰和泰味酱板鸭厂生产经营的““酱辣鸭脚包(酱卤肉制品)”(生产日期:2017-10-19,规格:150克/包)”抽检山梨酸及其钾盐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调查。经查实,该厂于2017年9月4日从淘宝网网店郎溪县十字镇微味香食品店,采购了标示生产厂家为“味尚佳食品有限公司”的水阳鸭脚2000只(此批次“水阳鸭脚包”生产日期不详),未建立食品原料采购台账,未索取其合格证明。该厂对其全部进行了卤制加工,共生产出成品“酱辣鸭脚包”142包(规格:150克/包)及库存的散装小包装成品“酱辣鸭脚包”10.21kg(因每包规格为150克,故查封的数量为68包)。该厂共销售了142包,其中28包以14元/包的价格销售给了武陵区德行天下商行,114包以13元/包的价格配送给七中泰和泰味门店。为配合调查,该厂又在上述同一网店补货了一次,2017年12月5日我们对其进行了采样送检,2018年1月3日我局收到常德市食检所检测的检验报告显示检测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为合格。据调查,该厂加工间配置了两口卤水锅,每个卤水锅容量为200公斤,酱辣鸭脚包的生产工艺是将买来的半成品“水阳鸭脚包”放置卤水锅中腌制,生产日期为2017-10-19的 “酱辣鸭脚包(酱卤肉制品)”的卤水是2017年10月18日配置的,其他同批次酱板鸭系列产品也是使用的该同批卤水,卤水经过几天熬制后会缩汁,所以每隔几天就要在老卤汁中添加同配方卤水继续使用,我局执法人员第一次检查当日(2017年12月1日),卤水已多次添加新批次卤水。该厂提供的卤水配方有辣椒、盐、白砂糖、味精、豆瓣酱、花椒、香叶、丁香、草果、白扣、生姜、桂皮、八角、乳酸链球菌素、脱氢乙酸钠、乙基麦芽酚等16种,食品原料仓库储存有上述卤水原料及食品添加剂,现场未见含有“山梨酸及其钾盐”的食品添加剂,也未见详细的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台账。2017年12月13日,该厂向湖南省食药局提出复检申请,2017年12月29日我局收到省局转发的复检结果检验报告的函,复检结果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仍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编号28、29),本局决定对该厂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80元;2、罚款人民币50000元。该案于2018年3月14日结案,案卷号为(常)食药监食行罚〔2017〕7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生产企业常德市武陵区泰和泰味酱板鸭厂下达《责令召回通知书》,要求企业排查原因并按要求进行产品召回及整改:1、立即通知客户停止生产日期为2017年10月19日的150g/包酱辣鸭脚包的销售;2、对客户仓库内的该批产品封存并召回38包,杜绝该批产品再次进入店内进行销售,对本公司现在的库存产品送交相关部门进行严格的抽样检测,以防止发生不合格产品再次流入市场;3、全厂停产进行整改,并组织员工进行了食品质量安全生产教育;4、严格区分厂区生产环境,按生产功能和生产流程进行了合理的分配,每一个生产车间都建立了洗手、消毒、更衣设备,按生产要求人流物流进行了严格分离,避免人流物流的交叉污染;5、严格把控材料采购关,对我厂采购的每一批原材料索证、索票,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入库;6、在生产加工环节所用配料的名称、用量做好准确记录,做到专人专管,责任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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