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津市市公租房(含廉租房)腾退后重新安置管理办法》,针对目前部分公租房(含廉租房)因承租人死亡或已有其他住房(含已购私房)、户籍外迁不再符合公租房实物配租条件,由原承租人或本家庭成员推荐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公租房入住条件的现居住人员,申请人与原公租房承租人系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关系,在本市无其他住房并符合公租房实物配租条件现又实际居住在该公租房内,可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变更为限公租房承租人。
经本人申请,各社区初审及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街道办事处认定通过,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现将1户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举报。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将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调查落实。
监督举报电话: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办公室:4222694
公示时间:2023年3月2日至2023年 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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