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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财政局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津市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2-07-18 15:07 信息来源: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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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常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常政发〔2018〕5号等相关规范文件精神,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后,代政府草拟了《津市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现对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2年7月18日至8月18日

二、修改意见反馈

请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津市市财政局。并注明修改意见者姓名、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连慧

联系电话:0736-4207633

邮箱:hnjsczj@163.com

附件:《津市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津市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8日

 

附件:

津市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合理使用建设资金,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资源)进行建设的项目: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专项补助资金;

(三)政府债券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市属国有投资公司所投资的资金;

(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七)以PPP方式引进的,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重点投向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社会公益服务、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等公共领域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民主决策原则;

(二)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原则;

(三)概算、预算、决算控制原则;

(四)风险控制原则;

(五)责任追究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实行政府审批、部门(单位)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一)市发改局负责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编制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及年度计划,按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指导协调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招投标、项目代建等工作,统筹项目稽察、重大项目前期及调度考核等综合管理工作,牵头向上级部门申报建设资金。

(二)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安排额度审核当年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审核具体项目投资规模和投资变更事项,对项目工程概预算、结算进行评审,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按规定审核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市属国有公司项目建设进行协调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奖惩等。

(三)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对国有企业自营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四)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等单位负责向上级申报争取相应领域项目建设资金,依法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监督职责。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编制计划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市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紧急安全、抢险工作除外)的年度计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规模或变更项目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高新区管委会提出意见,与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进行会商后,提出调整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

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办理手续。因发生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确需新增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应当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发改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概算。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应当报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相关部门应依法严格审核相关证照报批资料,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等审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办理相关证照。

第九条  项目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含)以上的(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调整除外)或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请原审批机关审批。未经审批同意的,按原批复限额修改设计。

第十条 项目预算由津市市财政局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批复、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及相关资料审核。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复的设计概算中对应的工程建设费用及其预备费之和。超概算的建设项目,在概算调整批复前不予出具预算评审报告。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标准、工程概(预)算和建设工期组织实施,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并对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和建设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实施,对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实行严格考核。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督促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内容和目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预(概)算,项目预(概)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初设概算)和建设项目所必须支出的其他费用。其中,10万元(不含)—30万元(不含)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一家咨询机构进行预算评审,由评审机构直接出具预算评审报告;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出具预算评审报告。

第十六条  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造价达到招标限额标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招标代理公司以评审造价作为上限值进行公开招投标。

不需进行公开招投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以评审造价作为上限值按政府采购类相关办法执行,其中,由国有企业担任建设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按市国资中心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合同管理。

项目法人应按公开招投标的中标价或谈判竞价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未组建项目法人的,建设单位、监管单位应共同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履行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前必须明确资金来源,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分别对其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质量承担责任。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现场签证由建设单位、监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签字认可,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随机到施工现场对签证结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其结算评审和结算审计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在不突破合同造价总额的前提下,由施工单位提出意见,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后,方可按变更的设计施工。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经批复的投资概预算原则上不得突破。确因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或因施工图设计变更、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方案变更、工程费用增减的其他变更,确需调整概预算投资的,具体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项目工程造价变更后总造价超过合同金额10%(含)的,建设单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后,由原概预算审批部门下达概预算调整批复,否则不予财政评审和结算评审。并将审议结果和调整批复情况分别向市人大、市政协申请依法监督和民主监督。

(二)项目工程造价变更后总造价超过合同金额10%(不含)以内的,应先暂缓施工,由建设单位提出工程项目变更申请,按以下审批流程进行办理后,方可予以工程变更施工:

1、工程变更后增加合同造价(不含暂列金额)总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监管单位、相应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2、工程变更后增加合同造价(不含暂列金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同意后,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计局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实地踏勘形成建议意见,报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批。并将审批意见分别向市人大、市政协申请依法监督和民主监督;

3、工程变更后增加合同造价(不含暂列金额)总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建设单位向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报告同意后,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计局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实地踏勘形成建议意见,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分别向市人大、市政协申请依法监督和民主监督。“三重一大”事项需呈报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

4、暂列金额(仅限招标额度以下金额)中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均参照变更增加造价审批权限审批。     

5、需变更的工程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应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同一工程变更事项原则上只会审一次(特殊情况除外),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研究会审:

(一)建设单位、监管单位对需变更会审的项目未事先报告而造成变更已全部实施的;

(二)没有做好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组织施工而导致工程变更造成损失的;

(三)勘察、设计应公开招标而没有公开招标的;

(四)不签订合同就开工建设的;

(五)对工程计量、签证、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工程现场监管不到位造成损失的;

(六)没有以合同形式明确与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或没有采取有效监管措施造成损失责任不明,或对中介服务机构不履行合同造成损失而不追究责任的;

(七)对工程变更项目不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实施的;

(八)对自行实施应报告而未报告的变更项目批准支付工程款或进入竣工结算的;

(九)建设单位、监管单位擅自修改设计,提高建设(或装修)标准造成变更的。

因上述情形而给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由相关单位或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项目决算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批复及相关调整批复执行。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第五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报建设单位、监管单位同意,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先组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五方责任主体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监管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督促施工单位完成工程结算。其中,10万元(不含)—30万元(不含)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一家咨询机构进行结算评审,由评审机构直接出具结算评审报告;3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建设项目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结算评审;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直接报审计局进行结算审计。在此基础上编制决算报告(具体包括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财务决算报表、工程竣工图和竣工造价对比分析四个部分),400万以下由审计局抽查。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接收单位进行移交,项目接收单位应在接收后3个月内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和登记手续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从立项阶段起,建设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资料的收集整理,做到一个项目一套档案,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城建项目档案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移送市城建档案馆。其他项目由主管部门妥善保存。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依法监督、政协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民主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发改局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并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特别是国家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稽查。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施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负责向市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对竣工结算进行结算评审,并按季度将评审结论报市审计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于投资额超过400万元(含)的项目或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开展常态化审计监督,采取一项一组或多项一组的方式实施跟踪审计。

第三十四条  市审计局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五条  市纪(监)委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职能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的;

(二)违法批准设计文件的;

(三)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未经批准,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办理工程招投标、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为。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职能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标准、扩大政府投资项目同一变更事项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内容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投标的;

(四)未经竣工验收即交付使用的;

(五)违反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采取强制指定或暗示默许等手段干预招投标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参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减合同酬金及违约金,建设单位在与相关参建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载明下列内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同时,建设单位应拒绝其承接相关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勘察单位因工程地勘报告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

(二)设计单位因设计出现重大失误或在施工阶段未经批准随意变更设计,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

(三)监理单位未从安全、进度、质量及合同管理等方面严格审查,未向建设单位提供合理化建议或把关不严、不按实际签证等原因,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

第三十九条  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人员,由纪(监)委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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