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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2017-11-15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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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实施主体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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