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5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6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6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7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
实施主体 | 市民政局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