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民许字〔2017〕01号
关于准予注销津市市计划生育协会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津市市计划生育协会:
你单位提出注销登记的申请,已于2017年6月15日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准予津市市计划生育协会注销登记。
接到本许可决定书后,不得再以津市市计划生育协会名义开展活动。特此批复。
201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