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受常德市审计局委托(常审发[2018]15号),津市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于2018年6月4日至12日,对津市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津市法院)院长覃业辉同志2016年9月至2018年4月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结果如下:
一、基本情况
津市法院在市委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主要负责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执行案件及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和其他应由本院执行的案件等工作。内设立案庭、司法警察大队、执行局、民一庭、刑庭、新洲法庭等17个庭室。现有编制77人,实有在职人数67人,临聘人员31人,退休人员31人。
(一)资产负债及收支情况
2016年9月至2018年4月,津市法院账面收入总额3443.83万元,账面支出总额3460.94万元,账面收支结余红字17.11万元,2017年末实际指标结余171.48万元。
截止2018年4月末,津市法院资产总计4520.65万元,比2016年8月末,资产总计4191.23万元,资产增加了329.42万元。
截止2018年4月末,津市法院负债总计2370.62万元,比2016年8月末,负债总计2287.30万元,负债增加了83.32万元,主要是执行款专户往来款。
截止2018年4月末,津市法院净资产总计2150.03万元,比2016年8月末,净资产总计1903.93万元,净资产增加了246.10万元。
(二)2017年预算执行情况
2017年,津市财政批复津市法院当年年初预算收入1670.56万元,预算支出1670.56万元。实际收入总额2104.92万元,实际支出总额2104.92万元,超预算收支434.36万元。
覃业辉同志于2016年9月至今任津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主持法院全面工作。
二、履行经济责任取得的主要成效
覃业辉同志任职期间,在履行经济责任方面取得了以下主要成效。一是审判执行工作完成较好,依法惩治刑事犯罪,有效化解民事纠纷,加大司法救助。二是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建成了执行警务指挥中心,改善了院落环境。三是制定了各项制度,内部管理和业务管理较为规范。四是任职期间决策民主,重大经济事项均有党组会议记录。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扩大支出范围向非预算单位拨款240000元。
(二)执行款专户利息收益97307.52元未及时上缴非税收入专户。
(三)以手续不完备不规范票据列支89592元。
(四)执行款管理不够规范。
四、审计处理处罚及审计整改情况
对审计发现的上述问题,市审计局已依法下达了审计决定,出具了审计报告,要求津市法院予以整改。截止审计结果公告之日,此次审计查出的问题,津市法院正在积极进行整改。
津市市审计局
201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