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2号
津市市人民法院2014至2015年度
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审计结果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十九条规定,津市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16年6月6日至6月21日,对津市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法院)2014至2015年度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结果如下:
一、基本情况
市法院设政工室、办公室、审管办、装备室、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立案庭、执行局、审监庭、法警队、研究室、新洲法庭、保河堤法庭等15个庭室。市法院系财政全额预算拨款单位,会计业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核算。2015年末,单位核定编制71名,实有在职干警71人,另聘用18人。
㈠资产负债状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市法院资产总额4400.03万元,负债总额2573.94万元,净资产总额1826.09万元。
㈡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2014至2015年度,收入总额3028.74万元,支出总额3040.6万元,结余-11.86万元。
二、审计评价意见
㈠财务报告基本真实,会计处理基本合规
审计核实,市法院所提供的财务报告基本反映了该单位的财务状况,收支基本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会计处理基本符合会计法、相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㈡内控制度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基本符合规定
审计核实,市法院装备室设立会计、出纳各1名,负责核算单位财务收支,内部分工明确,符合职务牵制要求。同时,市法院还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日常经济运行基本上按照制度规定操作。
㈢人均经费支出基本正常,人员收入逐年增长
审计核实,市法院人均经费支出基本正常。两年来单位人均人员经费呈现递增状态,说明单位在保障干部职工基本待遇上作出了努力。
㈣财务核算实行了会计电算化,并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
审计核实,市法院财务核算实行了会计电算化,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但在财政直接支付过程中,存在部分经费支出先由干部职工予以垫付,再通过财政直接支付转入干部职工的个人银行账户的现象。对此,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将资金直接汇入购买单位或使用公务卡消费后予以报销,减少资金流出管理的风险。
㈤国有资产管理基本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要求执行。
资产增加时,及时转入固定资产科目,加强了对国有资产的分类管理。如2014年至2015年度在“经费支出-工程建设费”中列支保河堤法庭建设相关费用406.17万元,已全部于2015年12月增加固定资产及资产基金科目。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㈠接受不合规票据列支,金额共计110622元。
㈡购置办公设备及改造维修工程未进行政府采购。
㈢暂扣款利息84358.4元未上缴非税专户。
四、审计处理处罚及审计整改情况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市审计局已依法下达了审计决定,出具了审计报告,要求市法院予以整改。截至审计结果公告之日,市法院已对此次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积极整改。
津市市审计局
2016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