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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对市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7号建议的回复

2022-05-20 15:43 信息来源:津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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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澧水二桥增设测速设备的建议》已收悉,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同意,本提案由津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具体承办。现回复如下:

1.测速规定及道路状况。根据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文件湘公交管[2021]4号《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限速值六十公里/小时以下(含)的道路以及进出高速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匝道原则上不开展测速取证;确需测速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理部门组织专题论证,完善相关设施,做好提示、警示工作并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和备案审核后,方可开展测速工作。”澧水二桥连接线即清远路延长线,全段最高限速60公里/小时。其中,受道路几何线形限制,在机埠路口南北两端分别设置渐变的速度控制,车速设定由最高40公里/小时渐变至60公里/小时。

2.事故成因及安全通行规定。纵观近两年来澧水二桥道路事故情况,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主要集中在二桥连接线与机埠路交叉路口,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通过交叉路口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未遵守道路通行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交通运输部门在设计建造之初就在机埠路口前先后设置了减速慢行和停车让行的交通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及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机埠路的车辆通行路口时,应停车瞭望,当与澧水二桥上通行的车辆相冲突时,应让澧水二桥上的车辆先行,而澧水二桥上的车辆通行路口时,车速不得超过规定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当遇行人通行路口时应当让行人先行。

下一步,我们将针对性的加强对行人、摩托车驾驶人、电动车驾驶人的安全意识教育,提高他们安全出行的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同时,我队也将密切关注此路口路段的道路交通事故和车辆行驶速度的变化情况,当超速行驶成为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苗头时,我们将呈请上级交管部门在此路段开展专题研究论证,在必要的情况下开展临时移动测速工作。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提出好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便我们今后工作的改进和提高。

 

 

 

津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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