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秉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心关爱村居换届选举后家庭因难退职村居干部的建议》收悉,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同意,本建议由津市市民政局具体承办,现回复如下:
一、近年来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开展情况
1.救助水平逐年提高。为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全面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保障基本民生。截止2021年,我市城乡低保分别由2015年的城市指导标准350元/月提高到2021年570元/月,人均救助水平255元/月提高到391元/月;农村低保指导标准167元/月提高到400元/月,人均救助水平111元/月提高到304元/月。
2.救助对象精准认定。2020年,我市根据省、市实施精准救助工作部署及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规范管理,准确核实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全面推进救助对象精准认定。我们通过调研走访、草拟办法、开展试点、组织培训和资金测算,报市人大、市政府审议并同意,出台了《津市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新的核算实施细则自2020年9月份实行以来,共纳入城乡低保对象247人,进一步体现了扶弱帮困、兜底保障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困难家庭帮扶政策落实情况
社会救助工作一直以来始终坚持“应保尽保”、“应救尽救”的原则,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均纳入救助范围。根据上级规定,对符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村居干部或村居干部的近亲属,实行低保备案管理制度。
我局正在与各镇街对接,对家庭困难的退职村居干部进行摸底,凡符合纳入低保、特困条件的,均按个人申请、低收入核对、入户调查、公示、审批等程序办理,确保其能够及时享受困难帮扶政策。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或镇(街)提出书面申请。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并对赡养(抚养、扶养)法定义务提出具体要求和标准,同时对因家庭成员患重病、重残、因学等造成的刚性支出扣减其一定比例的家庭收入。按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公示等审核程序,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申报的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进行核对。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的予以批准并从认定的次月开始发放保障金;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提出好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便我们今后工作的改进和提高。
津市市民政局
2021年8月5日
承办单位负责人:黄毅明
承办单位联系人:张 锋
承办单位联系电话:4222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