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市政务公开工作要求,由津市市民政局编制。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处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支出情况,其他相关工作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在津市市政府网站上下载。如对本年度报告有疑问,请联系:津市市民政局办公室 (电话:4222650)
一、总体情况
根据《条例》要求,2020年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此,专门配备了3名工作人员,设立了津市市民政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与局办公室合署办公),开辟了政务公开系列专栏,设置了5块政务公开宣传栏。2020年,津市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和答复工作顺利开展。
(一)强化组织领导。2020年,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运行,我们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与监督考核工作,确保重要信息不漏报、不迟报、不误报,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在年初召开的全市民政工作会议上,局党组对政务公开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专门部署,并提出明确要求。
(二)健全公开机制。2020年为津市市民政局标准化建设年,为标准化管理,制定并进一步完善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保密工作制度》等,用制度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内容。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公开的主要内容、公开方式、公开程序和公开时限。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主要由局办公室开展,负责对信息工作进行统一研究、部署、协调、内外网站专人维护,电子政务网规范运行以及舆情监督。凡是发布、修改行政权力事项的,局办公室第一时间收集并进行更新。凡是人民群众或民政服务对象关系密切的政策制定或调整、社会关注的有关工作或事项、社会和群众普遍要求事前告知的事务等,我局都会在第一时间公布。
(三)强化职责履行。深入学习贯彻有关文件精神,增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日常检查和考核评估办法,推动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有效落实。严格执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规范保密审查程序。抓好信息反馈,开通了监督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20年,通过市政府网站主动公开信息35条,全文电子化率100%。其中,政务动态1条,部门动态19条,公示公告11条,财政预决算3条,政府信息公开指南1条。
1.健全主动发布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了《政务公开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并确定了可以公开的内容包括组织机构,法律规章,业务工作和其它应当公开的信息等;不能公开的内容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机关要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信息。对民政业务方面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都及时做好政策解读,通过门户网站以及联系各大媒体扩大宣传,提高群众知情率。
2.加强新闻信息宣传。市民政局党组高度重视宣传思想工作,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全市民政系统在各级媒体上稿200余篇,中国社会报上稿4篇,人民日报上稿1篇,湖南日报上稿1篇、常德日报上稿1篇。
3.加大舆情监测力度。建立各科室负责人组成的网络舆情队伍,网上网下互动监测,及时发现报告涉及本单位的相关风险隐患信息,为有效应对舆情提出建议意见,有效避免出现重大舆情事件。2020年共收集回应各类网上诉求9条,其中常德市市长热线3条,津市市市长热线5条,津市市市长信箱1条。所有诉求信息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没有诉求不回复或超时回复情况,回复率为100%。
4.严格执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规范保密审查程序。一般政务信息均实行“三审”,即撰稿人(供稿人)、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政务公开办;对不明确的信息,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市保密局申报。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单位2020年度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件。
(六)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处理情况
我局2020年共接受市民咨询共300余次,其中咨询电话接听180余次,当面咨询110余次,网上咨询9次。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访问量为 3500余次,其中按点击率排序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依次是:部门动态、公示公告、政务动态、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指南。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制作数量 | 本年新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
规章 | 0 | 0 | 0 |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0 | 0 | 0 |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0 | 0 | 0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0 | 0 | 0 |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0 | 0 |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 然 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是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大多为兼职人员,工作力量不足,工作主动性有待加强,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二是政府信息公开渠道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具体的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
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培训,继续完善载体建设,强化更新维护,确保及时有效。
加大宣传力度。以服务民生,公开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为重点。
广泛开展系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宣传活动,进一步整合资源,利用多种媒体和宣传渠道发布公开信息,提高有关民政信息的知晓率,更好地服务于群众,服务于社会。通过发送公众信息、转发、转载相关政策信息,为公众提供及时、准确、实用的信息。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