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DR-2023-0100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津有关单位: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审查,决定对2022年6月24日印发的《津市津市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津政办发〔2022〕23号)作如下修改:
删除《津市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津政办发〔2022〕23号)第十一条,其他内容不变,原《津市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津政办发〔2022〕23号)第十二条起后续条文顺序依次重排。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