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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津政办发〔2022〕23号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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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DR-2023-0100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津有关单位: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审查,决定对2022年6月24日印发的《津市津市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津政办发〔2022〕23号)作如下修改:

删除《津市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津政办发〔2022〕23号)第十一条,其他内容不变,原《津市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津政办发〔2022〕23号)第十二条起后续条文顺序依次重排。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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