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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嘉山街道孟家洲水域上游200米处“11·10”一般溺水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3-08-31 09:49 信息来源:津市安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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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事故防范措施落到实处,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湘安办发〔2022〕2号)要求,市安委办组织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嘉山街道办事处、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参加的“津市市嘉山街道孟家洲水域上游200米处“11·10”一般溺水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评估组对津市市嘉山街道孟家洲水域上游200米处“11·10”一般溺水事故(以下简称“11·10”溺水事故)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核查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评估组制定了《津市市嘉山街道孟家洲水域上游200米处“11·10”一般溺水事故评估工作方案》,组织被评估单位开展自评,评估组深入涉事企业开展现场评估工作,通过查阅资料、听取汇报、交流座谈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二、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对XXXXXX科技有限公司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根据调查认定,XXXXXX科技有限公司对此事故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议由津市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2022年9月2日,津市市应急管理局向XXXXXX科技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津)应急罚〔2022〕20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浙江中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30万元整。XXXXXX科技有限公司对相关行政处罚无异议,并于2022年9月22日,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缴纳了罚金。

(二)对XXXXXXX水运有限责任公司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根据调查认定,XXXXXXX水运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议由津市市交通运输局给予行政处罚。2022年6月17日,津市市交通运输局向XXXXXXX水运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交处罚决定〔2022〕H020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XXXXXXX水运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行政处罚7000元整,XXXXXXX水运有限责任公司对相关行政处罚无异议,并于2022年8月30日,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缴纳了罚金。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11·10”一般溺水事故发生后,XXXXXXX水运有限责任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围绕事故深入剖析,按照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中的整改措施意见抓好落实。一是依法生产经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重新梳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配备了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到位,及时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二是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把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作为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常抓不懈,邀请专家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知识水平。三是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全力抓好安全监管工作。积极配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针对船舶进行了安全生产大检查,积极清查 “三无”船只。四是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严格落实奖惩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公司强制规定从事渔政、生产的水上作业员工必须时刻穿戴救生衣,不准超载,不准违章作业和冒险作业,坚决杜绝麻痹、侥幸心理,对违反规定的员工严格对照制度进行处罚。按年产值的 2.5%提取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用于购买应急器材等设施设备。五是组织员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在船舶航行中要保持高度警惕,应特别注意避让,加强瞭望,谨慎驾驶。六是将船员实操技能专项检查融入演练中,有效检验了船员的应急反应和实操能力。

(二)“11·10”一般溺水事故发生后,市交通运输局一是对水上客运公司、旅游码头、人员上下船舶场所进行全面的检查,严厉查处船舶无证经营、安全设施措施不到位、台账不健全、消防设施不到位等违法行为,综合分析全年重大节假日安全形势特点,进行提前部署,提前安排,及时启动重大节假日工作流程,布置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巡航检查 75 次,共查处 8 起安全隐患,所有隐患均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二是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上经营行为,落实船舶恶劣天气下禁航与应急安保措施,加大对水上非法加油船、客货混装、船舶配员不足等隐患排查整改力度。三是要求各船舶在进行夜航时需要满足相应的设备和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在航行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确保通航安全。

(三)“11·10”一般溺水事故发生后,嘉山街道办事处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三管三必须”要求,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责任管理机制。封锁堤坝入口道路,对防洪大堤进行了封闭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防洪大堤内部。设立禁止下水宣传牌5块。加大巡查力度,街道每周开展沿河巡查不少于2次,既开展巡河禁捕工作,又查沿河安全,确保船只不得随意靠岸,船员不随意下水。

四、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评估组通过评估,认为XXXXXX科技有限公司、XXXXXXX水运有限责任公司均能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但在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方面仍存在一定不足,提出如下建议:一是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过程管理,真正将安全生产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和全省打好安全生产翻身仗行动,三是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加大对外包工程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巡查力度、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五、评估意见

经评估组评估,具体评估意见如下:“11·10”溺水事故中所有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均已执行到位;事故发生企业能够及时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注重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强化安全责任落实。

 津市市嘉山街道孟家洲水域上游200米处“11·10”一般溺水事故

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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