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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津市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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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DR-2023-00001

津政发〔2023〕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津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中共湖南省委审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委审〔2020〕2号)、《湖南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湘审发〔2023〕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对《津市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津政发〔2022〕8号)作如下调整:

一、将第三章第二十条调整为“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现场签证由建设单位、监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签字认可,市财政局可随机到施工现场对签证结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其结算评审的参考依据。”

二、将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调整为“(一)项目工程造价变更后总造价超过合同金额10%(含)的,建设单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后,由原概预算审批部门下达概预算调整批复,否则不予财政评审和决(结)算审计,并将审议结果和调整批复情况分别向市人大、市政协申请依法监督和民主监督。”

三、将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点调整为“工程变更后增加合同造价(不含暂列金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同意后,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实地踏勘形成建议意见,报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批,并将审批意见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申请依法监督和民主监督。”

四、将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点调整为“工程变更后增加合同造价(不含暂列金额)总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建设单位向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报告同意后,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实地踏勘形成建议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申请依法监督和民主监督。“三重一大”事项需呈报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

五、将第五章第二十七条调整为“建设单位或监管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督促施工单位完成工程结算。其中,10万元(不含)—30万元(不含)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一家咨询机构进行结算评审,由评审机构直接出具结算评审报告;3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结算评审,其中: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经财政结算评审后,再报市审计局进行审计,400万元以下的由市审计局抽查。”

六、删除第六章第三十四条“市审计局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均具有约束力。”后面所有条款序号顺移。

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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