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佳欣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义务植树后期维管纳入绿化长效维护机制的建议》收悉,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并经政协津市市委员会同意,本提案由市林业局具体承办,现回复如下:
1.关于将每年的义务植树后期维护纳入绿化维护长效机制中去的建议。由市林业局牵头,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近年来集中义务植树活动所栽植的林木及基地都已全部移交给所属镇、村(社区),由它们履行后期维护责任,造林成活后纳入国家有关造林项目进行管理,享受中央财政补贴。为进一步规范新造林苗木管理,由市林业局参照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在前期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津市市植树造林与管护办法》,不仅仅对义务植树造林项目,对全市所有工程造林项目的管护都适用(见附件)。
2.关于由于每年绿化面积都在增加,政府是否可以考虑合理适当的增加每年的绿化维护费的建议。根据您的建议,我们将组织林业局及各镇街深入开展调研,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逐步增加绿化维护费,进一步巩固绿化成果。
感谢您对市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提出好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便今后工作的改进和提高。
附件:津市市植树造林与管护办法
津市市林业局
2023年7月6日
附件:
津市市植树造林与管护办法
为科学开展植树造林,提高全市国土绿化成效,增强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植树造林,是指在经造林绿化空间适宜性评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用于造林的地域所进行的植树造林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参与建设的造林项目。
第三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造林前准备工作,依据造林绿化适宜性评估结果,科学确定造林范围和目标任务,带位置落实年度造林计划;做好全市造林项目的技术指导、质量监管、检查验收等工作,对造林成果“落地上图。
第四条 中央预算内和各级财政投资建设的造林项目,项目申报、招投标、作业设计编制和审批等工作,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为节约用水、降低成本,确保造林成活率,提高绿化效果,提倡雨季造林,以适宜本地立地条件的树种为主,提倡挖大穴、栽Ⅰ级苗木,严禁Ⅲ苗木上山。
第五条 对纳入政府补助的造林项目,严格按国家要求进行项目论证、作业设计和竣工验收,补助资金要进行张榜公示,严禁虚报冒领;当年苗木成活率要达到90%以上,达不到的要在当年或次年进行补植补造;栽植三年后保存率要达到85%以上。对于纳入政府补助的造林地块在一个主伐期内只能享受一次补助,不能重复享受。
第六条 每年全市组织开展的义务植树基地要建立长久的标识牌,后期管护由林地所在镇、村(社区)指定专人负责,造林成效定期监测,并纳入林长制专项考核,义务植树基地上的林木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采挖或砍伐。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所组织实施的造林项目,由村(社区)负责管护,确保当年成活率和三年以后保存率达标。达不到标准的,由村(社区)负责组织补植补造或恢复重造。拒不履行责任的,对主要负责人予以问责。
第八条 公路造林、公共绿地由村(社区)组织实施造林,并落实监管维护责任,成效管理实行问责制。
第九条 纳入政府补助且由林农本人、公司、专业合作社的造林项目,由其造林主体负责后期管护,要按规定落实中耕除草、施肥打药、修枝防火等管护措施,严禁毁林造林,严禁未经批准随意更换树种,经审批后方可轮伐或更新。
第十条 提倡穴垦带垦整地,严禁全面垦耕,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一条 把造林绿化与创设公益岗结合起来,推广“工程造林+乡村绿化队+村护林队+村民公益岗”模式,以村(社区)集体为单位组织成立造林绿化队,也可采取个人或家庭承包的方式,吸引农村剩余劳动力参与植树绿化工作。
第十二条 探索群众护林增收有效路径,建立以农村剩余劳动力为主的护林员队伍,对植树造林成果进行管护。
第十三条 造林成林后纳入国家森林抚育补贴项目的资金重点用于造林后护林管护;资金不足的,可进一步开发使用公益性岗位。
第十四条 实行植树造林档案管理制度。市林业局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植树造林管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