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津市市教育局
二、执法人员
序号 | 姓名 | 执法证编号 |
1 | 谢辉 | 180******4001 |
2 | 吕磊 | 180******4002 |
3 | 袁香 | 180******4004 |
4 | 肖亚竹 | 180******4005 |
5 | 严威 | 180******4007 |
6 | 杨浩 | 180******4008 |
三、行政执法权限
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教育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集中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
四、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对本市辖区内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五、行政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查;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5.决定处理意见;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二)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津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直接向津市市人民法院起诉。
津市市教育局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