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津市市教育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2024-04-02 15:42 信息来源:津市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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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津市市教育局 

二、执法人员

序号

姓名

执法证编号

1

谢辉

180******4001

2

吕磊

180******4002

  3 袁香
180******4004
 4肖亚竹180******4005
 5严威180******4007
 6杨浩
180******4008

 

三、行政执法权限 

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教育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集中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 

四、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对本市辖区内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五、行政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查;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5.决定处理意见;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二)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津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直接向津市市人民法院起诉。

 

津市市教育局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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