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DR-2024-01001
津政办发〔2024〕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津各单位:
《津市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0日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保障财政专项资金安全,不断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安排给各预算单位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业务经费。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市使用上级补助专项资金,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在本办法的基础上针对各类专项资金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范围、补助方式、职责分工、资金拨付、审批管理、绩效评价及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
二、专项资金申报与分配
第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申报专项资金项目时,要与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国动办)会商,落实项目资金来源,编制项目绩效目标,确保项目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要求,符合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符合津市发展实际需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常务副市长审定后上报,重大项目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特别重大项目需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第六条 上级补助资金已直接分配到具体单位或明确到具体项目的,由财政按程序审核后分配到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涉及资金分配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指标文要求,提出分配原则,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进行决策: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500万元以上由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三、专项资金拨付
第七条 根据上级指标文件、本级专项资金申请审批报告,市财政局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及时将资金下达到业务主管部门。
第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转拨镇街及其他单位实施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填写《津市市财政局项目资金转拨分配表》,提供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审签后办理拨付。
第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将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城发集团实施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填写《委托城发集团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表》,按程序审签后,按照《城发集团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执行,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
四、专项资金使用与支付
第十条 上级专项资金指标下达后,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拿出项目实施与资金使用方案,报分管市领导审定签字,提交市财政局与指标文件一同存档。未确定项目实施与资金使用方案前,财政支付中心暂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上级专项资金指标支付时,中央与省级50万元、常德市级3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金,资金使用单位填写《津市市专项资金支出审核表》,资金使用单位经办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财政部门主管业务股室根据专项资金内容出具审核意见,提交支出明细等资料办理支付。属于业务主管部门转拨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工程类项目资金支付时,资金使用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项目决策资料、政府采购合同或招投标资料、项目验收书、现场水印照片、财政评审预(结)算报告等相关资料。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项目决策资料、电子卖场采购合同、现场水印照片、验收单、工程量清单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非工程类项目支付时,资金使用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上级文件标准、支付明细(需业务分管负责人、经办股室负责人核查)。
第十四条 城发集团支付项目资金时,填写《城发集团财政性资金支付申请审批表》,由主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财政部门签字备案后,办理支付。
第十五条 凡到人到户的财政专项资金,均严格按要求通过“湖南省惠民惠农一卡通”系统发放,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五、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申报本级专项资金与申请使用上级专项资金时,要编制绩效目标,填报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第十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对完成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自评,编写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填报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管理和绩效评价有关规定,依规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抽查已竣工验收项目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由市财政局汇总后专题报告市政府,作为年度预算安排、调整、撤销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六、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行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监督与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编报同步,监督与资金流向、流程和使用结果同步的监督机制。
1.市财政局:不定期开展财会监督,对专项资金使用、账务核算进行抽查。
2.业务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单位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管,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实行专账核算、专档管理。
3.市审计局:每年选取部分专项资金,结合审计项目纳入年度计划,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4.市纪委监委(市委巡察办):将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纳入日常监督、巡察监督范畴。
七、追责问责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缓拨款;情节严重的,核减、收回专项资金,通报批评;对违纪违规的有关领导和其他人员,按规定追究纪律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实施内容的;
2.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有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行为的;
3.串通项目单位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
4.对应当招投标的工程,未按规定实施招投标或搞虚假招投标的;
5.有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
6.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未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
7.财务管理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健全,严重影响项目资金安全的;
8.有其他违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行为的。
八、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项目资金转拨分配表
2.委托城发集团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表
3.津市市限额标准以上专项资金支出审核表
4.城发集团财政性资金支付申请审批表
附件1
项目资金转拨分配表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元
序号 | 指标来源文号 | 资金用途 | 功能分类科目及代码 | 转拨单位 | 转拨金额 | 备 注 |
1 | ||||||
2 | ||||||
3 | ||||||
…… | ||||||
合 计 | ||||||
盖章): |
|
|
说明:若资金来源为上级资金,“指标来源文号”需填写上级文号。
附件2
委托城发集团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
决策依据 | (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 ||
资金来源 | (财政补助资金或专项债) | ||
建设内容 | |||
立项批文 | 立项总额 | ||
主管部门意见:
| |||
财政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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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发集团意见:
| |||
分管副市长意见: | |||
常务副市长意见: |
说明:由主管部门填写申请表,详细填写建设内容,准确填写投资总额,附会议纪要、分管副市长审核签字的实施方案。财政部门主管业务股室登记台账,做好资金结算把关。城发集团以此审批表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严格控制在投资总额之内组织实施。
附件3
津市市限额标准以上专项资金支出审核表
金额单位:元
单位名称(盖章): | ||||
上级指标文号: | 本级指标文号: | |||
上级下达的项目名称: | ||||
具体实施的项目名称: | ||||
上级下达金额: | 累计已支出金额: | |||
本次申请支出金额: | 本次申请支出项目内容: | |||
单位分管财务负责人意见: | 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 | |||
资金转拨主管部门意见: | ||||
财政局归口业务股室意见: |
附件4
城发集团财政性资金支付申请审批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
收款单位名称 | |||
合同金额 | 已支付金额 | ||
本次支付金额 | |||
累计支付金额 | 累计支付进度 | ||
资金支付 情况说明 | |||
城发集团意见 | |||
主管部门意见 | |||
财政部门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