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DR-2024-15001
津人社发〔2024〕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津各单位:
《津市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津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津市市自然资源局
津市市财政局
津市市公安局
津市市农业农村局
津市市审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津市市税务局
2024年5月15日
津市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审计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10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常德市市本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常人社发〔2023〕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应保尽保、维护权益”原则。及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全面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全力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三条 坚持“先保后征,专款专用”原则。按照先落实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转借。
第四条 坚持“防范风险,守住底线”原则。及时分析研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困难、风险隐患,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加强应对处置,做到防范风险、引导预期、兜牢底线、确保稳定。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
第五条 保障对象
(一)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本市区域内,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户为单位,被征地后家庭人均承包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年满16周岁且为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被征地农民的年龄、人均承包耕地面积和具体人数的确定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为基准日。
(二)下列人员可以纳入保障范围:
1.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
2.入学、入伍前符合前项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符合退役后回原籍安置条件的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
3.父母一方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符合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的人员;
4.其他情形。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湖南省、常德市另有规定可以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的人员。
(三)下列人员不得纳入保障范围:
1.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以及经原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招录转的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
2.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后村组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导致人均承包耕地面积超过0.3亩的人员;
3.法律法规及湖南省、常德市另有规定不得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认定程序
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对符合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三审两公示”的程序进行认定:
(一)申报。《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本人须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津市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表》(附件1),并提供征地(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内页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二)初审。土地丈量面积登记后,所在村(社区)进行讨论、初审。复印资料需要初审人签字,形成《津市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附件2)。乡镇(街道)组织辖区内自然资源所、农经站进行审核。
(三)第一轮公示。附件2在村集体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要坚持三榜公示:第一榜公示征收政策、第二榜公示征收范围、第三榜公示拟认定对象花名册。公示无异议后,由不少于10名被征地农民签字确认,并将征地相关资料(户口簿复印件、房屋拆迁协议、征地补偿分配方案、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汇集成册,报送所在乡镇(街道)。
(四)复审。乡镇(街道)收到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辖区内征拆部门、派出所、自然资源所、农经站等部门对被征地农民身份进行复审并签署意见。
(五)会审。乡镇(街道)将复审资料报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村经营服务站进行审查,各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六)第二轮公示。会审后确认的附件2,乡镇(街道)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所在村(社区)进行第二轮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七)审定。第二轮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街道)报送市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予以审定。审定结果在村(社区)进行公开。
第三章 保障方式、内容和流程
第七条 认定的被征地农民由其自主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严格按规定缴费,政府按政策给予参保缴费补贴。不得违规以一次性补缴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从市人民政府审定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须1年内在本市办理企业职工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手续,由于本人原因未及时参保或缴费,导致因社保政策调整而不能参保或享受参保缴费补贴的,由本人负责。
第八条 缴费补贴标准
已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同一参保对象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的缴费补贴标准一致。
补贴标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当年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基准值的60%×12%×12个月×补贴年限。
补贴年限: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时的年龄确定,16周岁(含16周岁)至30周岁的补贴5年;31周岁至45周岁的补贴6年;46周岁至60周岁的补贴8年;61周岁及以上的,再按年龄每增加1周岁,增加补贴年限0.5年,最高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
第九条 已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应按相应政策及时参保缴费,并在个人全额缴费期间按规定享受缴费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即:缴费后按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在补贴年限内中断缴费的视同已享受缴费补贴(单位缴费时段往后顺延)。
在参保缴费补贴领取完毕前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或死亡的,其缴费补贴余额原则上一次性发给本人或继承人。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缴费补贴原则上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十条 已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增加个人账户储存额(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四章 保障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
(一)用地单位缴纳。用地单位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列入工程概算,计入用地成本,足额安排社会保障费用,不得减免和缓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一次性提取。铁路、高速公路、机场、重大水利工程等重点工程的投资主体,要严格遵守执行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征地所在地用地单位缴纳标准,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标准参照我市综合地价,结合我市征地补偿标准、职工平均工资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情况,及时合理调整用地单位缴纳标准。
(二)政府划拨。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实际需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收入,划入同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三)集体补助。乡镇(街道)、高新区管委会在划拨征地补偿费时,应提前一次性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并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至同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以上资金来源仍不足以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缴费标准、金额以及欠费清缴等相关情况的审查(附件3、附件4)。需征收土地的,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凭人社部门出具的用地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费的缴款凭证或人社部门意见,办理征地报批手续,否则一律不予报批征地。对此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划拨不到位的要统筹安排,制定分期分批缴纳、划拨到位的计划,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欠费追缴到位。对于拒不按规定清缴社会保障费的用地单位,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予以惩戒。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缓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二)切实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用地单位缴纳的、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和从征地补偿费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都要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要严格落实“谁征地、谁负责、谁处理”等工作要求,尽快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督导、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落实。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农村经营服务站、市审计局、国家税务总局津市市税务局、乡镇(街道)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的测算;对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进行登记,建立被征地农民参保档案、缴费补贴台账;负责财政补贴核算、养老保险待遇核算和发放;负责对违规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追回;负责核定用地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金额。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核定用地单位征地面积及用地性质;负责审核用地项目名称(实际征地项目与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不一致的出具书面说明)、被征收丘块实际征收面积、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及日期、征收土地公告、是否腾地等;为市人社局提供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台账;负责监督用地单位严格按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负责核定乡镇(街道)补偿方案及征地补偿费,并建立相关台账;负责牵头组织被征地农民的认定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管理,按规定拨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市公安局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的身份信息及迁入时间等信息。
市农村经营服务站负责被征地农民承包土地人均面积核定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主要包括:承包耕地总面积、已征收承包面积(数据资料由所涉乡镇及部门提供)、被征收丘块承包总面积、被征收丘块征收的承包面积、征地后人均承包面积、家庭成员是否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等,对存在异议的对象要据实核查。建立被征地农民承包经营土地征收台账。
市审计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国家税务总局津市市税务局负责征收被征地农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乡镇(街道)是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村(社区)开展被征地农民摸底调查、表册填报、公示核定等工作;负责组织相关站所开展被征地农民对象复审(被征收丘块实际征收面积、承包耕地总面积、已征收承包面积、被征地丘块承包总面积、被征地丘块征收的承包面积、征地后人均承包面积、家庭成员是否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等,对存在异议的对象要据实核查)、统计工作,及时向市直相关部门报送复审资料;负责按要求及时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集体补助部分缴纳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协助市人社局追回违规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及时协调处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相关问题和矛盾。
第十五条 各相关单位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按照责任分工认真履责,密切协作,对履职尽责不到位,影响被征地农民工作的,严格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个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发布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征地项目按原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如执行过程中国家、省、常德市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按照国家、省、常德市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津市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表
2.津市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
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40元/㎡)审核确认表
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10%部分)审核确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