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津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津市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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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DR-2024-00001

津政发〔2024〕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津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有关规定,现将调整后的《津市市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当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因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全市征收补偿区片(域)划分为二个区域,分别为I区78600元/亩、II区67400元/亩,各区域所包含的镇(街道)、村(居)(见附件)。

三、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旱地、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旱地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5倍执行;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1.68倍执行;征收“恢复属性”地类(指因农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将耕地改为园地、林地、草地和坑塘水面等非耕地,且耕作层未被破坏,经国土调查认定可通过清理和工程措施恢复为耕地的土地)的,按本标准的0.8倍执行。上述补偿标准在执行中同时满足适用条件的,按照有利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适用补偿水平相对较高的标准。

四、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比例为征地补偿费的10%。

五、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津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津市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津政发〔2022〕1号)同时废止。本标准施行前,市人民政府已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人民政府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1.津市市征地补偿标准表

    2.津市市征地补偿标准区征(域)划分表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津市市征地补偿标准表 单位:元/亩

县市区

补偿标准

地类系数

旱地

园地

林地

津市市

78600

67400

0.83

0.83

0.67


附件2 

津市市征地补偿标准区片划分范围 

区片编号

范围描述

汪家桥街道:汪家桥社区、新村社区、油榨坊社区、澹津社区、城东社区。

三洲驿街道:后湖社区、桥北社区、柏枝林社区、三洲街社区、城隍庙社区、护市社区、蔡家河社区。

襄阳街街道:襄阳街社区、汤家湖社区、盐矿社区、阳由社区、澧阳社区、荷花社区、古大同社区(含津市林场)。

金鱼岭街道:丝绸社区、湖桥社区、文家湾社区、燕子窝社区、大关山村。

嘉山街道:团湖社区、明道社区、杉堰村、戚关村。

新洲镇:嘉山社区、孟姜女社区、万寿宫社区、五泉社区。

Ⅰ区以外的其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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