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DR-2024-06003
津发改价〔2024〕4号
市各相关单位:
为了加快我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不断提高乡镇污水处理能力,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和征收管理制度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20〕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2〕1932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乡镇污水处理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一)征收范围:全市已建成并运行污水处理厂的乡镇。
(二)征收对象:乡镇供水企业供水、自备水源(包括河、塘水库及地下水等)取水,并在城镇规划区内经城镇排水管网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待建或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区域,暂缓征收。待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后,按已开征的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征收。
二、征收标准及优惠政策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分居民用水和非居民用水(含特种用水)二个标准,居民用水每吨0.85元,非居民用水(含特种用水)每吨1.2元。
(二)对城镇居民中由民政部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的低保户,每户每月免收5立方米污水处理费。
三、计征方式
乡镇污水处理费采用按用水量或按人口定额收费计征。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其水表显示的用水量值为准计征。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以计量设备显示的用水量值为准计征;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三)对无自动取水设备或难以伴水征收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可按人均每月不超过4吨用水量计算收取污水处理费。
四、执行及宣传
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统一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应向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居民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并通过新闻媒体提前向社会公告,确保新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政策顺利实施。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津市市发展和改革局印发的《关于调整我市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2022〕9号)文件同时废止。
津市市发展和改革局
(津市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