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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嘉山街道湖南利尔生物发酵产业项目“3·21”一般坍塌事故评估报告

2024-07-10 15:49 信息来源:市安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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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事故防范措施落到实处,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和《常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常安办函﹝2023﹞91号)要求,市安委办组织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纪委监委、市住建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嘉山街道办事处参加的“津市嘉山街道湖南利尔生物发酵产业项目“3·21”一般坍塌事故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评估组于2024年7月4日至7月8日,对津市嘉山街道湖南利尔生物发酵产业项目“3·21”一般坍塌事故(以下简称“3·21”一般坍塌事故)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核查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评估组制定《津市嘉山街道湖南利尔生物发酵产业项目“3·21”一般坍塌事故评估工作方案》,组织被评估单位开展自评,评估组通过查阅行政执法案卷及相关资料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二、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对湖南顺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根据调查认定,湖南顺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此事故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议由津市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2023年9月18日,津市市应急管理局向湖南顺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津)应急罚〔2023〕2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湖南顺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38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上报该公司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湖南顺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相关行政处罚无异议,并于2023年9月26日,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缴纳了罚金。

(二)对湖南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根据调查认定,湖南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此事故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议由津市市住建局给予行政处罚。2023年10月26日,津市市住建局向湖南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建罚决〔2023〕004-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湖南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贰佰柒拾贰元捌角(17272.8元)的行政处罚。湖南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相关行政处罚无异议,并于2023年10月26日,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缴纳了罚金。

(三)对白某某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根据调查认定,湖南顺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某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津市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湖南顺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某实施行政处罚。2023年9月18日,津市市应急管理局向白某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津)应急罚〔2023〕2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湖南顺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某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伍佰柒拾捌元整(13578元)的行政处罚。白某某对相关行政处罚无异议,并于2023年9月26日,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缴纳了罚金。

(四)对刘某某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根据调查认定,湖南顺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刘某某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津市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湖南顺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刘某某实施行政处罚。2023年9月20日,津市市应急管理局向刘某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津)应急罚〔2023〕2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湖南顺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刘某某罚款人民币陆仟贰佰肆拾元整(6240元)的行政处罚。刘某某对相关行政处罚无异议,并于2023年9月22日,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缴纳了罚金。

(五)对周某某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根据调查认定,湖南顺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周某某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津市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湖南顺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周某某实施行政处罚。2023年9月20日,津市市应急管理局向周某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津)应急罚〔2023〕2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湖南顺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周某某罚款人民币陆仟贰佰肆拾元整(6240元)的行政处罚。周某某对相关行政处罚无异议,并于2023年9月25日,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缴纳了罚金。

(六)对肖某某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根据调查认定,肖某某对此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建议该公司按内部相关制度给予处理。2023年9月8日,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印发《关于对集客二分公司肖方忍的考核通报》(中国通服咨询〔2023〕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决定对肖某某进行通报批评并扣除绩效考核奖金20000元,取消年度内一切评优评先资格,个人岗位降1岗处理。

(七)对肖某某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根据调查认定,湖南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肖某某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津市市住建局依法对湖南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肖某某实施行政处罚。2023年10月26日,津市市住建局向肖某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建罚决〔2023〕004-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肖某某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零玖元整(1209元)的行政处罚。肖某某对相关行政处罚无异议,并于2023年10月26日,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缴纳了罚金。

(八)对施某某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施某某,中共党员,津市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新投负责人。根据调查认定,施某某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责任不力,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失察,2023年11月15日,津市市纪委监委对施某某进行批评教育并记录在档。

(九)对崔某某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崔某某,中共党员,津市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总工程师。根据调查认定,崔某某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责任不力,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深入,有走过场现象等问题,2023年11月17日,津市市纪委监委对崔某某进行批评教育并记录在档。

(十)对杨某某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杨某某,中共党员,津市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党支部副书记。根据调查认定,杨某某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责任不力,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深入,有走过场现象等问题,2023年11月16日,津市市纪委监委对杨某某进行批评教育并记录在档。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涉事企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湖南顺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湖南顺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将事故情况在公司进行了通报并作为警示教育案例进行学习,围绕事故进行深入剖析、加强日常巡查。一是全面提高安全风险辨识能力,消除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因素。二是常态化督促施工单位强化安全意识,加强防护技能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熟悉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三是增加项目安全巡视检查频次力度,对项目安全巡视检查不留死角、不留漏洞,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及时发现安全问题,纠正现场违规操作,消除事故隐患。

湖南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湖南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组织相关负责人对公司项目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且制定了防范措施,及时落实相关方面措施。一是依法生产经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重新梳理管理体系,确保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到位。二是加强教育和培训工作。对公司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注重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水平。三是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组织人员对公司现有项目进行专项排查,针对事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积极清查可能存在的隐患问题。

(二)有关部门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府批复结案后,市应急管理局将事故调查报告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进行了全文公开,依法对湖南顺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实际负责人进行了行政处罚。督促该公司按要求将安全生产隐患问题整改到位。协调安委办签发《关于加强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提示函》(津安办函〔2023〕16号),督促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进一步部署。

市住建局:事故发生后,3月25日-26日,市住建局按照《关于汲取津市市“3.21”建设项目土方坍塌事故教训开展住建领域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紧急通知》分工,带队对燃气供水、建筑施工(城区、园区、乡镇)、市政园林(桥梁、窨井盖)、自建房进行了“地毯式”“无死角”大检查。4月7日起至12月底,市住建局开展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行动,汲取“3.21”事故教训开展住建领域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杜绝事故再次发生,将“五级防控体系”实施范围扩大至整个园区,确保在安全监管上无死角、无特区。

高新区管委会:事故发生后,高新区高度重视事故整改落实工作,深刻吸取事故惨痛教训,认真查摆存在问题和深层次原因,对照事故调查报告的整改要求,逐条部署落实。一是做好善后处置。3月21日,利尔项目部发生事故后,高新区对湖南利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达立即停止施工作业的通知书,并成立事故调查、善后安抚组,协助责任单位做好事故善后工作。二是开展隐患排查。3月21日,高新区管委会连夜召开调度会,通报事故情况,部署园区内所有在建工地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3月22日,高新区联合住建局质安站对9个在建项目工地开展了安全隐患排查,并召开园区重点项目安全生产调度会,下发安全隐患清单,要求所有在建项目工地立即停工整改,整改合格一个复工一个,确保安全隐患治理工作闭环管理。三是开展警示教育。3月25日,召开园区重点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紧急调度会,传达学习省、常德市、津市市安全生产会议及文件精神,责成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检讨发言,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强调、再安排、再部署。在第11次、13次党工委会议上分别传达学习了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利尔生物“3.21”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时刻警醒干部绷紧安全生产弦。四是完善监管机制。园区完成线上工改账号申请办理,实现园区项目线上审批,实现“线下无审批”,确保审批工作质量、审批行为合规。纵深推进“服务+监管+执法”的安全管理模式,加强与市住建局质安站的联动监管,每周对所有在建项目工地开展全覆盖巡查检查,对项目建设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设施设备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实行限期交办、台账管理、逐一销号闭环式管理,切实消除安全风险隐患。

嘉山街道办事处:事故发生后,嘉山街道为确保施工安全工作有序进行,从根本上有效遏制一般坍塌安全事故的发生,多措并举抓好安全工作。一是加强执法。联合高新区对园区在建工地进行一次大排查,检查在建工地项目现场负责人、安全员等人员资质,确保人员持证上岗,对已有在建工地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交办整改。二是加强巡查。加大对在建工地的日常巡查力度,确保平时监督检查的问题整改到位,夯实遏制事故的坚强基础。三是加强宣传。对项目负责人进行警示教育宣传,督促分包商主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四、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评估组通过评估,认为湖南顺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能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但在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方面仍存在一定不足,安全生产基础仍然薄弱,提出如下建议:一是落实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二是认真落实文件,贯彻落实湖南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安全守底行动,对照上级及本级相关文件明确工作措施、安全管理职责,推动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三是重视安全生产教育,进一步强化企业全员培训,提升个人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加强对建筑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巡查、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五、评估意见

经评估组评估,具体评估意见如下:“3.21”一般坍塌事故中所有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均已执行到位;事故发生企业能够及时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注重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强化安全责任落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嘉山街道办事处能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夯实安全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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