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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津市分局关于对市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48号建议的回复

2024-06-28 10:05 信息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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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小军、刘俊芳(等)代表:

您(你们)提出的《关于关于建立生态修复基地及生态损害赔偿专项资金账户的建议》收悉,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同意,本建议由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津市分局具体承办,现回复如下: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2022年4月26日,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科技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林草局等部门联合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该规定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同时还明确规定: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的,应当修复至生态环境受损前的基线水平或者生态环境风险可接受水平。赔偿义务人根据赔偿协议或者生效判决要求,自行或者委托开展修复的,应当依法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或者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开展替代修复,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为搞好替代性修复工作,市林业局联合各镇政府,积极寻找替代性修复基地。经林业局和新洲镇人民政府协商同意,暂时将新洲镇庹家峪村二组皮公山(面积15亩)确定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基地。

津市市生态损害赔偿专项资金由税务局组织征收,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经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归集。2023年缴入国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52530元,未发生支出。

财政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设立财政专户需要中央财政批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项资金不符合设立专项资金账户的条件。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有关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82号)文件精神,《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明确:由地方财政部门列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可以由生态环境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方案,专款专用。

感谢你们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你们继续提出好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便今后工作的改进和提高。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津市分局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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