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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津政办发〔2022〕2号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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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DR-2024-01003

津政办发〔2024〕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2024年3月,常德市委依法治市办、安委会、检察院、司法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津市市开展了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检查。根据常德市检查组检查后反馈的整改意见,经研究审查,决定对2022年1月19日印发的《津市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津政办发〔2022〕2号)作如下修改:

1.该文件4.2.3条第(1)小点“重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省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改为“重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逐级上报至省一级,由省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该文件4.2.4条第(1)小点“特别重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省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修改为“特别重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逐级上报至省一级,由省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

其他内容不变。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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