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DR—2024—00003
津政发〔2024〕4号
为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现就划定秸秆禁烧区、限烧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烧区域范围。
1.涔澹农场、三洲驿街道、汪家桥街道、襄阳街街道、金鱼岭街道、嘉山街道全域;
2.新洲镇万寿宫社区、孟姜女社区、五泉社区、麓山村、庹家峪村。
上述区域内全时段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包括水稻、油菜、棉花、玉米等农作物产生的秸秆)以及落叶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限烧区域范围。
全市未列入禁烧区域的为限烧区域,在限烧区域内重污染天气预警指令发布期间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其他时段分区域有序组织焚烧。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烧区域范围内以及限烧区的禁烧时段内,进行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因露天焚烧秸秆引发的违法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层层落实秸秆禁烧责任,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各农业专业合作社、种田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要带头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