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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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DR-2024-01004

津政办发〔2024〕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津各单位:

《津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6日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2.2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应急准备

3.1 修订应急减排清单

3.2 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3.3 指导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4.监测与预警

4.1 监测与预报

4.2 预警分级

4.3 预警会商

4.4 预警启动和发布

4.5 预警变更

4.6 预警解除

5.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及启动

5.2 响应措施

5.3 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5.4 区域应急联动

5.5 信息公开

6.后期处置

6.1 调查与评估

6.2 考核奖惩

7.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7.2 装备保障

7.3 经费保障

7.4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7.5 通讯与交通保障

8.预案管理

8.1 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8.2 预案修订

8.3 预案实施

9.附件

9.1 津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架构图

9.2 津市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流程图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机制,提高我市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常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常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工作。国家出台相应标准严于本文件的,执行国家标准。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常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与常德市其他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共同组成常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我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中的专项应急预案,其下级预案包括市级各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应急减排清单、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津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各类大气污染排放源日常监测与管理,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全市按照污染控制分区,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和响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级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3)加强预警,及时响应。按照市一级预警情况及时调度响应,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做到提前预警和及时响应。

(4)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程序、工作重点,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5)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积极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6)绩效分级,精准减排。指导重点行业制定行业内相对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基于绩效分级对重点行业相关企业进行差异化管控。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分类施策、精准减排。合理指导保民生企业科学制定减排措施。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津市市人民政府设立津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2.1.1 市指挥部组成

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生态环境局津市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

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广体局、市卫健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生态环境局津市分局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高新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必要时增加有关市直单位和部门为市指挥部成员。

2.2.2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

2.2.3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局津市分局,由生态环境局津市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指挥部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决策部署;承担市指挥部的应急值守工作;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形势分析会议,提出预警建议和应急措施;根据市指挥部授权,发布市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新闻发布工作;根据市指挥部指示,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高新区管委会、各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承办各自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需要市指挥部组织协调、支援的具体事项;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宣传教育与培训;负责联系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负责建立市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下设重污染天气预警监测组、专家组、督导检查组、宣传报道组4个工作组:

(1)预警监测组

由生态环境局津市分局组成,负责本市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预测,会同专家组及时研判事态发展趋势;负责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进行衔接、沟通,获取周边区县的预警监测数据,供本市研判;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

(2)专家组

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聘请相关技术专家组成,负责参与预测分析和应急处置,提出意见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科学指导和技术支撑。

(3)督导检查组

由生态环境局津市分局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参与,负责对各相关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实施监督考核,调查响应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开展响应效果评估及影响调查评估等工作。

(4)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生态环境局津市分局、市文旅广体局、市卫健局等单位参与,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情正面引导等工作。

2.2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新闻报道。

市发改局负责制订完善社会、经济、产业发展政策规划,合理调控能源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协调落实应急状态下的能源调配及保障工作。  

市教育局协助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和救助常识教育。

市科技局负责鼓励企业围绕治理大气污染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开展相关研究;配合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教育活动,做好社会动员,普及科学常识。

市工信局负责配合生态环境局津市分局制定并更新重污染天气期间限产、停产工业企业名录;协助指导督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高新区管委会监督重点排污工业企业编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配合生态环境局津市分局等相关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相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负责督导检查市城区烟花爆竹禁燃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市城区农拆工地和国有储备土地范围内扬尘污染管控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制定并组织落实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方案和措施;负责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时,建筑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或拆除建筑物施工等应急措施。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公共交通运力保障,督促运输企业落实营运类车船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做好道路、港口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指导、督促和管理。

市水利局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指导、督促和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制定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市商务局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督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高新区管委会做好重污染天气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监管等应急预案编制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油气回收设备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协调成品油经营企业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应急保障。

市文旅广体局负责在重污染预警启动期间,减少举办大型户外文化体育赛事和活动;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知识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市卫健局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方案,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敏感人群医疗救治工作,开展大气污染防病知识及救助常识宣传教育。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指导重点污染企业做好临时停产、限产(降低生产负荷)时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演练、应急响应、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助救援等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燃煤质量监督检查,加强生产领域涉及排放的特种设备、成品燃油、燃气的质量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车船用燃料的违法行为;负责组织锅炉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和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城管执法局制定并组织落实渣土运输扬尘污染控制方案和措施,负责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时渣土运输管理,道路扬尘防治,餐饮油烟、露天烧烤、垃圾露天焚烧的管控等大气污染控制应急措施。

生态环境局津市分局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分析与评估,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监测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信息发布;编制并实施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订并督促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组织开展工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执法检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高新区管委会成立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本辖区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督导辖区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划分落实应对措施,做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

3.应急准备

3.1 修订应急减排清单

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要求,定期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清单须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排放源的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原则上所有涉气企业均应纳入应急减排清单。按照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标准,确定相对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基于绩效分级对相关企业实施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

3.2 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实施减排措施,确保二氧化硫(SO2)、颗粒物(包括PM)、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污染物应急减排量达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要求。

3.3 指导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企业将应急减排措施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产生和排放大气污染物环节、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企业应当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醒目位置。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 

4.监测与预警

4.1 监测与预报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工作,并根据地理、气象条件和污染排放分布状况,每日对空气质量进行日报和预报,监测信息包括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信息。

4.1.1 日常监测

生态环境局津市分局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对发生在行政区以外、有可能对津市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建立日常联席会议制度,将有可能造成重污染天气的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市指挥部。

4.1.2应急监测

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生态环境部门应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开展应急监测,结合历史数据、专家会商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4.2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重污染预警由轻到重依次分为3个级别:Ⅲ级预警(黄色预警)、Ⅱ级预警(橙色预警)和Ⅰ级预警(红色预警)。

Ⅲ级预警(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Ⅱ级预警(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Ⅰ级预警(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当预测未来24小时出现PM10均值浓度>150μg/m3(微克/立方米)、PM2.5均值浓度>75μg/m3或臭氧(O3)8小时滑动平均浓度>160μg/m3,且尚未达到黄色预警条件时,应加强公众健康防护信息提示,结合实际情况加强管控。

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污染天气条件时,应当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当监测AQI>150,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或调整相应级别的预警。

4.3 预警会商

生态环境局津市分局建立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当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150或预测24小时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生态环境局津市分局应及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对环境空气质量及气象条件进行污染趋势分析,会商结果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4.4 预警启动和发布

4.4.1预警启动

当预测或监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津市市人民政府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当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的区域联动预警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落实应急值守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等调度准备工作。

4.4.2预警发布

预警由市指挥部发布,具体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落实。

Ⅲ级预警(黄色预警)、Ⅱ级预警(橙色预警)由市指挥部指挥长签发;Ⅰ级预警(红色预警)由市指挥部报市政府,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签发。

预警信息需明确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等。

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预警信息通稿,通过以下方式向社会发布:

(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各相关主要媒体发布新闻通稿。

(2)通过已建立的市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以短信或传真等方式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地区发布预警信息。

(3)通过生态环境局津市分局门户网站、相关官方微博、微信等媒体以及现有气象信息发布渠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社会发布。

4.5 预警变更

在预警有效期内,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生态环境部门加强跟踪分析,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AQI指数监测数据、气象数据,预测污染可能出现及持续时间、强度等。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4.6 预警解除

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指数将降至或已降至黄色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提出解除预警建议,报市指挥部批准后发布。

5.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及启动

与预警等级相对应,实行三级应急响应。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预警发布后,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镇街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

5.2响应措施

5.2.1Ⅲ级响应措施

(1)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实施对应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当地政府应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精准实施黄色预警级别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按照企业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当依法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统,并能够提供一年以上的数据记录,同时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②扬尘源减排措施。按照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要求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渣土运输等,矿山、砂石料厂、石材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遮盖。在日常清扫频次的基础上增加城市道路及其他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械清扫、洒水、冲洗频次(道路洒水在天气气温2摄氏度以下除外)。  

③移动源减排措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要求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运输车辆停止上路行驶。涉大宗物料运输单位(日载货车辆进出20辆次及以上)应制定详细交通运输源头管控方案并配备有关硬件监管设施。移动源除明确停驶方案外,还应严格执行源头管控有关要求,包括加强油品储运销环节监管和加油加气站油气回收系统的使用情况排查、开展油品检测、抽查机动车销售企业环保达标情况,以及加强柴油货车路检路查以及集中使用、停放地入户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等。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④其他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从严查处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烟花爆竹无序燃放、餐饮油烟无组织排放等违规行为。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企事业单位节约用电,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减少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待机能耗;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明,推广使用节能照明灯具,尽可能减少照明数量和时间。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汽车等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④倡导未纳入应急管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控制污染工序生产,主动减排,可在达标排放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污染工序的生产时间,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

(3)健康防护措施  

①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②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佩戴合适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合适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户外集体活动可改为室内活动。  

④医疗机构应积极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危害的科普宣传,增设呼吸类等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延长工作时间,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⑤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要组织专家解读预警信息和采取的应急措施效果,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和公众健康防护知识,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客观评价并积极参与到应对工作中。

5.2.2Ⅱ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城市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市指挥部督促指导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2)生态环境部门增加重污染天气下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预警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组参加。  

(3)市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效果,及时补充完善应对措施。

(4)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积极利用区外来电,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超低排放机组优先发电。强化对涉气排污企业的监管,对重点大气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执法检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并检查在线监测系统是否正常运作。  

②施工工地按照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③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市城区内应采取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城区应划定区域限制车辆通行和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措施。矿山、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5)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②在科学研判且条件适宜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6)健康防护措施  

①停止举办露天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旅游景区、度假区等旅游场所户外旅游活动采取缩短开放时间、游客限流、参观人员有序疏导等措施。  

②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延期举行体育考试和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③加强三甲医院呼吸及心血管门、急诊就诊情况监测,包括就诊人数、就诊疾病种类、抢救、住院、死亡等情况。

5.2.3 Ⅰ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城市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市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组和技术力量组织应急响应工作。必要时,与相邻区县进行协调沟通,采取相关应急联动措施。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②施工工地按照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③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经指挥部同意,可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重点区域城区过境柴油货车绕行疏导,200总吨以下的干散货船、单壳化学品船、600吨载重以上的单壳油船停驶。

(3)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②倡导过境的柴油货车绕行,避开主城区行驶。  

(4)健康防护措施  

①中小学、幼儿园临时停课。  

②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③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停止或减少室外作业,并加强防护。  

④根据空气质量监测中主要污染物种类,针对性开展主要污染物健康危害监测,包括人体内暴露水平以及生物效应指标等。

5.3 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实时监测的空气质量指数(AQI)的变化,并考虑气象条件趋势分析,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处置的针对性。

当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5.4 区域应急联动

加强与周边区县的协作,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密切与周边区县的沟通协调,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区域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度,积极参与区域联合预警会商;收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区域联动预警提示信息后,及时通报并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共同降低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重大活动期间,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5.5 信息公开

信息发布由宣传报道组或市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指挥部审查批准后统一发布。信息公开的渠道包括授权发布、新闻报道、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大气污染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同时回应社会关注。

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大气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

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真实,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6.后期处置

6.1 调查与评估

应急终止后,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重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总结、评估,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应急响应启动情况、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污染物应急减排比例等,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各成员单位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指挥部办公室,以便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预警解除后1个工作日内,市指挥部办公室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调度表报至常德市生环委办;预警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将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总结评估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常德市生环委办。

6.2 考核奖惩

加强对各单位应急预警、响应、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表扬;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影响我市重污染天气相关目标完成的部门及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对于未按要求执行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追究法律责任。绩效分级为非最低等级的工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降级处理。

7.应急保障

7.1 人力资源保障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落实。

7.2 装备保障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需要,配置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应急救治、通讯工具等应急设备,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加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7.3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指挥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响应工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7.4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生态环境局津市分局要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7.5 通讯与交通保障

市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应保证预警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建立健全应急工作人员信息库,明确应急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完善预警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信息通畅。

8.预案管理

8.1 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高新区管委会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重污染天气环境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要制订落实应急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响应能力;结合实际,有计划地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和处置重污染天气的技能,增强协同处置能力。

8.2 预案修订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指挥部应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进行修订:


(1)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市指挥部认为应当修订的。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9.附件

9.1 津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架构图



9.2 津市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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