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各物业经营单位:
根据省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工作要求,现就《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24〕731 号)有关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4 年11月1日起,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其用电价格按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价政策执行;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二、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制定服务费,抓紧对相关计价设备、公示牌、应用程序等改造升级,已完成改造的按“充电电费+服务费”收费。
三、2024 年12 月1日前居民小区范围内计价设备和公示牌未改造到位的按原计价方式收费,2024 年12月1日后严格按湘发改价调〔2024〕731 号文件要求执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 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