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DR-2024-01005
津政办发〔2024〕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津有关单位:
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规定,经审查,决定对《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市市新型工业化引导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办发〔2023〕13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一部分中“重点支持‘一主(生药医药)一特(精细化工)’产业集群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优先支持AB类企业。”
二、删除第二部分中“(一)支持税收增长。对年入库税金首次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规模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支持;年入库税金已达100万元以上且当年入库税金比往年(5年内)最高额增长15%以上的,按增长额的3%给予企业支持。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三、删除第二部分中“(二)支持重大税收贡献。1.在津市注册的工业企业员工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20万的纳税人,给予入库税款地方留存部分30%的等额奖励。2.在津市注册企业投资工业项目,因股权转让年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的,给予转让方入库税款地方留存部分50%的等额奖励。”
四、删除第二部分中“(四)支持技术改造。已投产入规的工业企业入规三年后且完成招商引资协议中的全部建设内容,年内新增生产设备投资达2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生产设备投资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删除第二部分中“(九)支持工业项目做大做强。对新引进的工业投资项目,按招商引资政策兑现奖励。连续五年产值在5亿元以上、年实缴税收在2000万以上、用工人数在800人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新引进工业项目或进行重大技改,给予专项资金予以产业扶持。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工业项目,由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后以‘一事一议’方式安排。”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