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DR-2025-01001
津政办发〔2025〕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津各单位: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废止和修改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决定废止《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市市国有企业实施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5号),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决定修改《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市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2号)文件内容如下:
1.将第七章第二十一条中“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缓拨款;情节严重的,核减、收回专项资金,通报批评;对违纪违规的有关领导和其他人员,按规定追究纪律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单位、组织或个人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将第八章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长期有效。
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