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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政策宣传

2025-07-24 15:57 信息来源:津市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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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怎么办?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对于补缴后能享受的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保险待遇包含误工费吗?

一名职工在工作时受伤,单位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由于伤情较重,住院治疗后还需要休息3个月,这期间无法工作。

问:工伤保险支付的项目是否包括误工费?

答: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待遇不包括误工费,但可按规定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劳动能力鉴定有哪些注意事项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什么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2、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哪些工伤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需依法承担四项工伤保险待遇:

    1、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护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会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职工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个人或社会组织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类:

1、虚构劳动关系获取工伤保险参保或缴费资格的;

2、虚报、谎报受伤时间、地点、原因、部位、伤情等骗取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的;

3、出具虚假医疗诊断证明、病史材料、鉴定结论获取或协助他人获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4、伪造、变造相关证明文件或资料、冒用他人身份或协助他人骗取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获取工伤保险待遇或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

5、通过违法违规等行为将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6、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

 

代表单位参加比赛活动受伤 能认定为工伤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中规定,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有时限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需要指出的是,工伤认定时限的起算时间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即申请人按规定完整地提交了申请材料之日。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的,应从材料补齐之日起开始计算。

 

受伤超过一个月,还能申报工伤吗?

:某维修公司员工,前段时间在维修空调时不小心摔伤,导致全身多处骨折,后来一直在医院治疗。出院后得知公司一直未申报工伤,并称我受伤时间已经3个月,超过了1个月的申报期限,无法再进行申报。受伤时间超过1个月的,就无法申报工伤了吗?

受伤时间超过一个月,依然可以申报工伤。

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分为单位申请期限和个人申请期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问:某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林某被派遣至超市工作,在货架上货时被货物砸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工伤责任应由谁承担?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派遣员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据此,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的,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工伤保险主体责任。如果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约定了补偿办法的,可按约定由用工单位给予相应补偿。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资怎么发?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如果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因此,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当停工留薪期满后,如果工伤职工仍需治疗工伤的,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包括符合规定的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交通费、食宿费,享受住院伙食补助等。这也就是说,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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