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DR-2025-00001
津政发〔2025〕3号
为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湘环发〔2025〕4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划定秸秆禁烧区限烧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区域范围
(一)禁烧区范围
1.涔澹农场、三洲驿街道、汪家桥街道、襄阳街街道、金鱼岭街道、嘉山街道、新洲镇、药山镇全域。
2.白衣镇(除建国村)、毛里湖镇(除花桥村)。
上述区域内全时段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包括水稻、油菜、棉花、玉米等农作物产生的秸秆)以及落叶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限烧区范围
全市未列入禁烧区的其他区域。
二、明确管控要求
(一)对秸秆禁烧区内实行强制性、常态化禁烧管控政策,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均不允许露天焚烧秸秆。秸秆禁烧区应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标明“秸秆禁烧区”字样。对经检疫确需通过焚烧处理病虫害的秸秆,在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采取安全可控措施后,方可有序焚烧。
(二)对秸秆限烧区,须由所辖镇事前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以村为单位分区域、分时段有序错峰焚烧,并由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指导、巡查和管控,不得引发火灾和大气污染事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禁止秸秆露天焚烧。
1.限烧区及下风向区域相关城市实测已达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
2.预测限烧区内相关城市未来48小时将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或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
3.限烧区内18:00至次日9:00的时段。
4.限烧区内出现小风(小于2级)、静稳等不利于大气扩散的天气。
5.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情形。
三、处罚细则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一经查实,由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不听劝阻,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因露天焚烧秸秆引发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责任分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强化责任分解,落实分区管控,坚持疏堵结合,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鼓励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社、种田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带头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五、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执行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原《津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的通告》(津政发〔2024〕4号)同时废止。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