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津市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的意见建议,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求时间:2025年9月8日至2025年9月21日。
二、受理部门:津市市应急管理局
三、反馈方式:可通过书面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建议内容。
四、联系方式:津市市应急管理局,邮编:415400
联系人:卢亮
电话:0736-4221205
电子邮箱:150211019@qq.com
津市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8日
津市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森林防火禁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
每年10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
全市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区域。
三、禁火内容
禁火期内,在禁火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
(六)炼山、烧杂、烧火积肥或者烧田基草、农作物秸秆、果园杂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特护期:2025年10月1日至8日为国庆节森林防火特护期,2026年2月16日至23日为春节森林防火特护期,2026年4月1日至9日为清明节森林防火特护期,除上述三个时段外,如遇连续高火险等级天气也为特护期。特护期内,各单位应加强值班值守、巡护巡逻、严控险情。
五、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灭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灭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六、各镇(街道)、营林单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派出防火禁火队伍,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
七、凡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属公职人员的,除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将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及时拨打报警电话:11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