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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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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DR-2025-00002 

津政发〔2025〕5号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森林防火禁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

每年10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

全市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区域。

三、禁火内容

禁火期内,在禁火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

(六)炼山、烧杂、烧火积肥或者烧田基草、农作物秸秆、果园杂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特护期:每年春节、清明、国庆期间为森林防火特护期,除上述三个时间段外,如遇连续高火险等级天气也为特护期。特护期内,各单位应加强值班值守、巡护巡逻、严控险情。

五、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灭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灭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六、市应急管理局履行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牵头负责森林防灭火工作。各镇(街道)、营林单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派出防火禁火队伍,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

七、凡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属公职人员的,除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将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及时拨打报警电话:11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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