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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新洲镇坤源环保砖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2-05 15:36 信息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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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津罚字〔202510

人:津市市新洲镇坤源环保砖厂

法定代表人:刘先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81MA4LL1MD72    

单位地址:常德市津市市新洲镇嘉山社区(原新洲镇砖厂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9月12日,根据上级下达的《自动监测数据异常问题线索清单》,你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显示颗粒物于2025年9月7日00时-2025年9月7日05时数据超标,持续时间6小时,你单位标记故障,但无手工监测数据。对此,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津市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调查核实。现场调查情况表明:你单位未按要求开展手工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数据,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湖南省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办案系统)推送线索;提取时间:2025年9月11日;提供单位:湖南省生态环境厅;证明内容: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证据名称: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刘先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在线监控系统验收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12日;提供单位:津市市新洲镇坤源环保砖厂;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证据名称: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显示该单位颗粒物于2025年9月7日00时-2025年9月7日05时数据超标,持续时间6小时,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12日提供单位:常德宇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津市市新洲镇坤源环保砖厂颗粒物2025年9月7日00时-2025年9月7日05时数据超标,持续时间6小时。

4.证据名称:津市市新洲镇坤源环保砖厂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4份、排污许可副本(部分)复印件1份、第三方运维日志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12日;经营者刘先华询问笔录1份、第三方运维公司运维员万里鹏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记录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18日;提供单位: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津市市新洲镇坤源环保砖厂颗粒物2025年9月7日00时-2025年9月7日05时数据超标,持续时间6小时,该单位标记故障,但无手工监测数据。

5.证据名称:津市市新洲镇坤源环保砖厂自行监测方案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18日;证明内容:津市市新洲镇坤源环保砖厂监测点位按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确定;提供单位:津市市新洲镇坤源环保砖厂。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10月21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津罚告字[2025]10号),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利。

你单位于2025年10月24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减免行政处罚的报告》,提出在升级改造中投入不少资金。且近年来市场行情不景气,且在不景气的情况下还解决当地扶贫压力。我局于2025年10月24日给予回复。你所提出的理由不是减轻从轻的理由,不予采信。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中表11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1)缺少的监测点位数量“1个”的裁量百分之为0%;(2)缺少的监测指标数量“2个以上不足5个”的裁量百分之为9%;(3)监测频次缺少“1次”的裁量百分之为0%;(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裁量百分之为0%。根据裁量的计算方法,罚款金额=[裁量起点百分值+(裁量百分值总和)]×罚款上限=[10%+(0%+9%+0%+0%)]×20万=3.8万元。

考虑到你单位未超标排放及时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维护,及时恢复数据正常上传。危害较小以及营商环境等因素,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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