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津不罚字〔2026〕1号
当事人:湖南省湘澧盐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政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811902429238
地 址: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襄阳街道办事处盐矿社区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0月11日,省生态环境厅下发电子督办单,交办湘澧盐化公司2025年9月25日烟气颗粒物日均浓度超标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颗粒物日均值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现场调查,经核实,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显示,9月25日其烟气颗粒物日均值浓度达22.835毫克/立方米,超过国家规定的10毫克/立方米排放标准1.28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向我局下发了《湖南省湘澧盐化有限责任公司重点污染源超标排放电子督办单》;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1日;提供单位:湖南省生态环境厅;证明内容: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证据名称: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张政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托人雷宇梵身份证复印件1份、在线监控系统验收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1日;提供单位:湘澧盐化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证据名称:第三方运维公司龙舞环保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武进泽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托人田腾杰身份证复印件1份、中国环境服务认证证书复印件一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2日;提供单位:龙舞环保;证明内容:具备运维资质。
4.证据名称:2025年9月20日至30日岗位操作记录1份、关于湘澧盐化公司1#锅炉停运检修报告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1日;提供单位:湘澧盐化公司;证明内容:湘澧盐化公司1#锅炉颗粒物超标后采取排查及停炉措施。
5.证据名称:湖南省湘澧盐化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雷宇梵询问笔录1份、湖南龙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田腾杰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4份、现场调查视频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1日;提供单位: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湘澧盐化公司9月25日烟气颗粒物超标排放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十八条第二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上述现场调查取证情况,经调查核实,企业工作人员所述情况与调查情况基本一致,不存在主观故意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采取停炉切断污染源的应急和整改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鼎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6年1月12日